2019年4月24日,在杭州东方网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网升”)会议室,一场关于《著作权制度在公司经营中的运用与侵权预防》的法律培训悄然展开。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室主任王伟华律师与鞠宁君律师一同为大家带来了一场专业精彩的法律培训,东方网升共有20余位员工参加,现场学习氛围浓厚,气氛活跃。
本次培训由王伟华律师主讲,他以近期视觉中国对人类史上首张黑洞照片声明版权的事件为切入点,谈到目前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图片侵权问题,引发了大家对著作权保护的深思。
↑王伟华律师谈到视觉中国事件
鞠宁君律师在随后针对公司经营中可能遇到的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侵权,细致讲解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著作权基本概念、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以及侵权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鞠宁君律师在倾听员工的问题
讲解完成后,东方网升的伙伴提出了许多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在这里与大家进行一个问题解答,来看看你是否有这些方面的困惑:
一、目前很多公众号的内容都是转载的,如果我要转载,如何避免侵权?
如果文章标明“不可转载”,这种必定是不能转载的。如果文章没有标明是否可转载,需要我们联系著作权人,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支付双方约定的合理报酬后方可转载,转载过程中还应当注明作者姓名和来源。
二、对于热点新闻的转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热点新闻可能涉及到时事新闻、娱乐新闻、社会新闻等不同方面,在转载时要区别开来。对单纯报道事实消息,与国计民生、社会建设、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时事新闻进行转载,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转载具有评论性质或原创内容的新闻消息时,也应当经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三、有时候在营销号上写文章想配一些轻松愉快的图片,用到电视电影里明星的截图做表情包,算侵权吗?
使用影视作品中明星的截图做表情包,存在以下法律风险:(一)涉嫌侵犯公民的肖像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二)涉嫌侵犯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电视剧或电影作品的独创性虽然体现在动态图像上,但其本质是由逐帧静态图像构成。杭州互联网法院(2017)浙8601民初2297号案件,作为杭州互联网法院10大典型案例,首次将影视等视听作品截屏取得的单张作品认定为摄影作品,给予著作权保护。因此,截取影视作品中单张图像在营销号上使用,也构成对影视作品中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侵犯。
四、仅作为公司对内培训的PPT,里面用到图片,是否侵权?
在对内培训的PPT中使用图片(限定于已发表且著作权人未声明禁止使用的作品),属于非营利教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在使用时应当指明该图片的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五、周末的时候逛商场,大厅播放的背景音乐,是否侵权?
在商场、餐厅、酒店等经营场所播放背景音乐,属于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九款规定,著作权包括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表演分为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公开表演作品”即现场表演,指表演者直接向观众表演作品;“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即机械表演,商场大厅播放背景音乐就属于此种情形。这些场所的经营者需要直接或间接的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合理报酬,才可避免被诉侵权。
六、发现他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该如何维权?
发现自己的作品被他人擅自使用,如果走到诉讼这一步,要提供三点证据。首先要证明自己是作品的著作权人,可以通过提供著作权登记证明、创作作品的底稿和过程等证据加以证明。其次要提供他人使用作品的证据材料,一般情况下都可以在公证处对侵权网页进行公证,如制作“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附随光盘等文件。最后应列明己方受到的侵权损失,也可以是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以确定合理的赔偿范围。当然,在走到诉讼这一步之前,我们可以将证据固定好,直接找侵权人谈判,以获得合理的经济赔偿。
热烈的提问环节之后,王伟华律师以当前微信公众号中涉及的图片侵权为例,仔细询问培训企业图片来源,工作流程等,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提出四点建议:一、规范素材来源所涉的单位、人员之间的协议,如列明“提供素材方保证对提供的文字、图片等内容享有著作权,如若侵权,责任自负”等条款;二,增加责任编辑审查流程,负责审查公众号的文章、图片的来源、对比等,避免侵权纠纷;三、将文章、图片是否涉嫌侵权与公司员工的考核挂钩,发挥创新、创造的热情,加强对知识产权的重视。
此次培训充分引起了培训企业及其员工对著作权保护的重视。东方网升董事秘书杨云女士总结到:此次培训的目的不是为了限制大家的创作,而是鼓励大家创新创作。
今天是世界知识产权日,希望每个人在法治的时代里,既能使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也能做到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主讲人介绍:
王伟华 律师,高级合伙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室
鞠宁君 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