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近三年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二审案件检索报告
文/潘君辉、邹忠政、周超颖、吴倩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是第二级案由“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下有关公司权益类的一种常见纠纷,具体指的是占有公司证照的主体没有合法理由拒不返还公司证照而引发的纠纷。
公司证照尤其像公司印章,一般具有对外代表公司意志的表征,故此类纠纷,其实质往往是公司控制权、管理权的争夺。笔者近期在办理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件时,以浙江省近三年的二审案件为视角,研究浙江省内终审法院的相关裁判要旨及争议焦点,希望能为碰到此类问题的读者提供些许帮助。
一、检索说明
案例来源:威科先行数据库
案 由: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案例时间:2020.1-2022.7
裁判地域:浙江省
审理程序:二审
文书性质:判决、裁定
样本数量:36例
二、案件概况
1、案件成因(撤回上诉案件除外)
此类纠纷的成诉原因,主要是因为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证照占有人员,而相关人员对于职务变更有异议,不配合移交相关证照。本质上,还是公司经营管理权的争夺。
2、裁判结果
如图示,此类纠纷的改判率非常低,这也反映了此类纠纷在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较小,而事实争议基本上在一审得到了解决。
3、裁判实体法主要依据
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证照的持有和返还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司法实践中主要援引《公司法》第三条关于法人财产权独立的原则性规定和《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原《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作为支持公司请求返还相关证照的裁判依据。
4、裁判程序法主要依据
三、争议焦点及裁判要旨
1、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诉讼属于侵权之诉,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统观此类纠纷的管辖,原告往往出于诉讼便利和成本的考虑起诉至公司所在地法院,依据是将公司住所地作为侵权行为地。被告对此的管辖异议,基本不能成立。
案件来源:(2020)浙10民辖终182号
法院认为:本案系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因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不当持有公司证照等,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而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实质上属于侵权纠纷,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即为被上诉人(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案件来源:(2020)浙02民辖终123号
法院认为:本案系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属于侵权之诉。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被上诉人的起诉,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原审被告李某侵占涉案证照的行为发生在涉案公司即被上诉人住所地,因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新兴工业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2、在公司证照、印鉴缺失的情况下,一般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提起诉讼。若公司无法取得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法定代表人不配合,应以股东会决议代表公司意志。
案件来源:(2020)浙02民终2461号
法院认为:陈波提起的原审起诉状落款处无上海大明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的盖章,在起诉状上签名的陈波系该公司监事,并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其无权代表公司提起本案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诉讼。
案件来源:(2020)浙01民终7449号
法院认为:本案系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章丽目前仍系杭州事创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金佳及王星友以杭州事创贸易有限公司名义起诉,并未提供有关法人作为适格诉讼主体的材料,且本案授权委托书以金星及王星友名义进行委托,其不具有代表法人行使诉讼之职权。
案件来源:(2020)浙01民终1217号
法院认为:虽然朱朝阳是永超房地产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但贾光明、冯燕霞合计持有永超房地产公司的90%股权,可以代表公司意志。在公司意志和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意志发生冲突、公司治理出现僵局的情况下,贾光明、冯燕霞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应认定为永超房地产公司的意思表示。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是公司的最高意思决定机关。
3、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新选任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应认定新选任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未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是否产生效力?这一争议问题,随着《民事诉讼法解释》的颁布,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解决。
案件来源:(2021)浙02民终4176号
法院认为:其次,关于陈华容是否能代表慧盈公司具状提起诉讼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案件来源:(2021)浙11民终735号
法院认为:公司法尊重公司自治,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原则上由公司自治机制调整,司法机关原则上不介入公司内部事务。现吴氏漆器公司股东会已经决议免去吴土朝执行董事职务,并选举吴碎荣为新任执行董事。而吴氏漆器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吴碎荣已经依法成为吴氏漆器公司的新任法定代表人。在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与实质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冲突时,应以实质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诉讼代表人。
4、当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东非法占有公司证照时,公司无法就起诉一事作出任何有效的决议,公司监事会(监事)、股东有权提起诉讼。
公司监事会(监事)、股东提起诉讼的依据,是《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监事会(监事)可以直接代表公司起诉;监事会(监事)拒绝起诉的,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之诉。但是有观点认为前述规定不适用于公司证照返还之诉,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区别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但笔者认为,公司出现僵局的情况下,上述路径作为最后的救济途径可以一试。
案件来源:(2020)浙02民终592号
法院认为:首先,陈彩亚作为公司大股东,同时担任公司监事,其以股东身份对于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适格的诉讼主体。
5、被告否认持有公司证照的情况下,若被告既非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约定的持有人,又非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等特殊职位按公司经营习惯可以推断的持有人,原告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案件来源:(2020)浙05民终732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中锂公司虽主张公司印章、证照等材料在泮娟娟、周志超、周义平处,由泮娟娟、周志超、周义平保管控制,但其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泮娟娟于2018年5月28日确认已收到鼎能公司邮寄的中锂公司公章,中锂公司内部发生争议纠纷,未能有效证明泮娟娟、周志超、周义平实际保管、控制印章证照材料的事实,因此,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中锂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
案件来源:(2019)浙01民终6579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贵兵公司请求返还的系贵兵公司营业执照,属于特定物。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陈松庆早在2014年5月6日就代为领取了贵兵公司的营业执照。陈松庆在贵兵公司既非股东也非经营管理人员,贵兵公司亦未提供有效证件证明陈松庆在领取公司营业执照后有占有、适用贵兵公司营业执照的事实。因此,陈松庆主张其已将贵兵公司营业执照交还公司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贵兵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确认贵兵公司营业执照现由陈松庆持有。
案件来源:(2020)浙02民终4119号
法院认为:但顾笑也原系东望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东望公司所有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证照、业务资料、账务账册等公司财物均由其掌控,或由其安排的工作人员具体保管,现其不再担任公司总经理之后,应当向公司移交,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将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证照、业务资料、账务账册等公司财物进行过移交,或者要求经其指派具体负责保管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过移交。
四、律师建议
1、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应当建立公司重要证照、印鉴等材料签收制度,指派专人负责管理签收登记情况,签收凭证存根,以防举证不能公司证照的占有情况。
2、公司可以在规章制度中确定相关证照、印鉴的保管人员,一旦涉及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诉讼,又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大概率会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认定保管人员控制相关证照、印鉴。
3、作为原告,当公司印章缺失、登记法定代表人又不配合签字的情况下,若选择重新选任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派诉讼代表人、代理人,公司决议时建议进行公证,以加强决议的证明效力,避免法院否定公司决议。
4、原告若选择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程序上应注意通知前置程序,即应以书面方式通知监事会(监事)起诉,并注意保存通知送达的凭证。监事会(监事)拒绝起诉的,原告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此外,原告还需要注意收集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没有合法理由占有公司证照的证据。
5、在公司存在内部纠纷的情况下,作为原告应在起诉伊始就向法院充分披露公司证照、印鉴等不能再代表公司真实意志,提请法院在收到盖章材料时,尤其是各类申请,应与原告沟通确认。
五、结语
公司证照在公司的日常经营过程中占据着重要作用,但诉讼程序往往冗长复杂,亦有执行困难问题,公司可能长时间处于不确定风险之中。提起诉讼是无奈之举,公司也需要注意向合作伙伴、交易对手做好通知工作,尽可能避免因表见代理而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
作者:潘君辉律师,高级合伙人
邹忠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