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全称):
出质人(全称):
为了确保 (下称债务人)与质押权人签订的编号为 的《 借款合同 》(下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出质人愿意为债务人与质权人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根据我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
出质人所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及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费用。
第二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质物处置费、过户费、差旅费等质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 质物
1、出质人同意以 (动产或权利,详见清单:《 》)作为质物,上述质押清单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上述质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 ,质物的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 质权的效力
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权利和孳息。
第五条 质物的移交和保管
1、本合同项下质物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由出质人交付质权人。
2、出质人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质押登记和其他法定出质手续,并于质押登记和其他法定出质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三日内将相关登记证明材料正本移交质权人保管。
3、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质押权利转让、赠予或许可他人使用。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所获的转让费、使用费等价款,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4、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质物。因质权人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质权人负有赔偿责任。债务人归还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质权人应当于还清全部债务之日起三日内返还质物。
5、质物价值有明显减少足以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出质人应提供相应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六条 费用的承担
质物的鉴定、评估、保管、登记、公证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七条 质权的实现
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有权依法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期限届满”包括质权人依照主合同的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2、质押权利届满日先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的,质权人可依法将质押权利变现,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质押权利届满日后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的,质权人可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未受清偿时,依法处理质押权利并优先受偿。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质权人和出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出质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质权人造成经济损失,应给予全额赔偿:
(1)隐瞒质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等情况的;
(2)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质物的;
(3)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由质权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十条 其他事项
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各方各持一份, 份,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需登记生效的,则自办妥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提示
质权人已提请出质人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出质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质权人(盖章) 出质人(盖章)
负责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附:质押物清单
质押物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证书名称及编号:
处所:
质押物评估价值 万元
备注:
质押人:(公章) 质押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