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私自转移数千万财产,妻子该如何维权
案例
杨某(女)与赵某(男)两人于2001年登记结婚,结婚后双方共同奋斗创下一番事业,2006年杨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被法院驳回,2007年杨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并且认为赵某在婚姻期间存在以下行为应当少分财产,分割比例为杨某60%,赵某40%:
1、转移了证券账户中320万元款项;
2、冒充杨某的名字办理退房手续,套取退房款;
3、转移、藏匿了1000万元的玉石、字画。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据杨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赵某确实存在冒签杨某名字办理梯房手续套取退房款的行为,并且款项去向不明,但是对于证券账户中的320万元由于赵某有证据显示为其向赵某某的借款,后归还于赵某某,故该部分不属于转移财产;对于玉石、字画部分虽然杨某出示录像显示赵某存在搬运行为,但是对于搬运物品的价值、明细无法举证,故无法证明转移物品的价值,一审法院最终认定了赵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判决杨某可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现实生活中,许多夫妻并不了解对方的财务支出,公司经营状况等,真遇到离婚时,各自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会采取各种措施转移银行存款、变更房产登记人或者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赠予大额财产给第三人,并且方式比较隐匿,此时,曾经最信任的人变成了欺骗者,而被欺骗的一方常常举证非常困难。下文中,我们将详细说明遭遇此情形时,转移方的法律后果是什么以及配偶方该如何取证?
一、转移、隐匿方会遭受的法律后果
《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如何认定属于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及配偶方如何调查取证?
主要是以夫妻一方非法占有或者毁损夫妻共有财产为意图来判断,常见有以下四种行为:
1、转移银行存款,即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将自己名下银行存款、支付宝账户、股票账户资金等取出或转账至他人名下,并且可能发生在离婚期间或者接近离婚期间或者分居期间,且其无法正常说明转账的理由。此时配偶方可自身调取或者申请法院调取对方的银行流水,查看银行流水的转账记录,注意金额及时间,由此作为证据。
2、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进行虚假过户行为,即夫妻一方事先与他人串通,将其名下的不动产、车辆等过户到第三人名下,但实际上所有权和控制权仍在自己,致使配偶一方无法分割到财产。此时可以调取房产过户交易的时间以及过户交易的金额,同时结合对方的银行流水中钱款的支付时间及金额来判断是否真实发生过交易往来,如真实发生交易,钱款去向何处,进一步剖析举证转移行为。
3、未经配偶一方同意变卖资产,将变卖后的钱款转移至他人账户,此时的取证需要视情况而定,如资产为不动产则有房管局的留档,比较好调取,如资产为古董、字画等,需要查询拍卖记录,如非正常渠道流转的取证就会比较困难。
4、未经配偶一方同意私自将财产赠予第三人,其中情况比较多的是赠与给情人或者父母、兄弟姐妹,该种情况下需要配偶调取赠予行为的相关赠予,比如不动产赠予的付款记录、转账记录、股权赠予的交易过户记录,古董、字画等赠予的录音录像等。
如果真实举证出对方存在转移、隐藏、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行为,在离婚诉讼中即可争取对夫妻共同财产多分的权利。
作者:何莎,律师,婚姻家事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