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绍兴XXX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绍兴市孙端镇XXX村
法定代表人:XXX,经理
被申请人:绍兴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分公司
住所:绍兴市人民西路269号
负责人:俞朝辉
被申请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东义路111号3楼
法定代表人:韦晗,董事长
请求事项:
对申请人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拖欠设备租金等款项一案终结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绍兴XXX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分公司、被申请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未按期履行,申请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7)浙0602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向贵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绍兴XXX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现特向贵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敬请贵院予以批准。
此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代理人: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