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期限届满后能否增加上诉请求?
文/邹忠政
法律公正的内核,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为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期限利益,程序正义的实现,法律规定了各类权利的行使时间。本文所讨论的上诉期限,便是上诉权行使的时间限制。但是该限制是否及于上诉请求的具体内容?即上诉期限届满后上诉人能否增加上诉请求?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本文拟以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意见为参考,探讨实务中法院对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上诉人增加上诉请求的处理意见。
一、上诉人增加上诉请求的三类情形
1、超出一审诉请范围
因为对一审裁判说理部分的不服,当事人在一审诉讼请求之外,为对抗一审裁判的说理而增加上诉请求。
根据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二审法院应当围绕一审诉讼请求审理案件。因此,对于超出一审诉讼请求范围的上诉请求,实务中基本上都不予审理。
当然,极个别情况下,诉讼相对方同意并且进行答辩的,二审法院可能展开审理。但本文限于篇幅不做讨论,因为其中还涉及双方的审级利益、减少诉累、发挥司法息讼止争作用等因素的影响。
2、提交上诉状时遗漏
法律规定15天的上诉期,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来说,往往是比较紧张的。尤其是当事人准备更换律师提起上诉的情况下,15天时间就显得更为紧迫。
在时间压力下,当事人急于保障诉权,提起上诉请求时,出于疏忽或是对一审裁判的误解亦或是更换律师时诉讼材料的交接差错等原因,遗漏了部分上诉请求,导致上诉期届满后又增加上诉请求。
3、为对抗诉讼相对方的上诉而增加请求
在上诉期内,出于突出上诉目的或是减轻上诉费用负担等原因的考虑,上诉人未针对一审裁判内容全部提起上诉,而是放弃了对争议不大的裁判结果的上诉。
但是,上诉期届满后,上诉人发现诉讼相对方也提起了上诉。为了对抗对方的上诉理由,从而增加己方的上诉请求。
二、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反对增加的逻辑
笔者以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767号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2559号案件的裁判意见为例。
1、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767号案件
该裁判文书载明: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该规定,张莉莉上述三项变更上诉请求,均不在上诉期限之内,其超出上诉期限后新增加的上诉请求不属于本案受理范围。上诉人张莉莉的该项上诉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2559号案件
该裁判文书载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伟丰怡公司在十五天的上诉期内没有就赣州银行会昌支行就构筑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提起上诉,而是在超过上诉期限后予以增加。在赣州银行会昌支行没有明确表示同意一并审理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按照原上诉状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3、裁判逻辑
从前述两例案件的裁判意见可以看出,最高法反对增加上诉请求的逻辑比较简单,即援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15天的时间限制及于具体的上诉请求,未于上诉期内提出的请求不予受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同意增加的逻辑
笔者以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282号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753号案件的裁判意见为例。
1、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282号案件
该裁判文书载明:
经审查,其所增加的上诉请求中有关要求远吉企业将持有的51%金榜吉山公司股权归还金榜集团公司的诉请一审并未提出,已经超出了本案审理范围,远吉企业对本院在二审程序中一并审理其所增加的上诉请求亦提出异议,且金榜吉山公司、金榜集团公司、金榜房地产公司和陈雷于二审庭审中已撤回了针对该项诉请所提交的相应证据,故本院二审对其该项上诉请求依法不予审理,其余未超出本案审理范围的上诉请求纳入本院二审审理范围。
(注:因限于本文篇幅,该案件详情笔者未全部载入,特做一说明,即上诉人增加的上诉请求有三项)
2、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753号案件
该裁判文书载明:
因此,《民诉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十五日的上诉期限系规制当事人上诉权行使的期限,而非规制上诉人上诉请求具体内容的期限。
而且,泸州七建作为本案原审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时,其当庭所增加诉请的内容并未超出其原审所提诉请的范围。
最后,当事人提起上诉后,一审判决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允许泸州七建在不超出原诉请的范围内于二审庭审辩论结束前增加上诉请求,并不会当然损害乾泰公司的实体权利,且有利于实质性解决全案纠纷。
3、裁判逻辑
前述两个案例的共通点之一,就是二审审理上诉人增加的上诉请求,均不能超出原审所提诉请的范围。二审法院从保障双方实体权利的角度,发挥司法息讼止争的功能,进行全案审理。
(2020)最高法民终282号案件虽未进行详尽的说理,但笔者认为该案件很有可能是借鉴了(2018)最高法民终753号案件的说理逻辑: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15天时间限制不及于具体的上诉请求;
- 增加上诉请求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一审程序中增加诉讼请求的规定;
- 增加的上诉请求未超出一审诉请范围,不存在诉讼偷袭的不当诉讼目的,且不必然导致诉讼相对方诉讼防御的不便;
- 有利于实质性解决全案纠纷。
四、实务中多见反对增加的原因
尽管(2018)最高法民终753号案件的裁判说理部分对本文探讨的问题做了详尽的阐述,但在笔者所检索到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例中,不予受理的处理结果占比更高。这其中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
一是不论15天上诉期的规定是否合理,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突破。以上诉期内提起的上诉请求作为审理范围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二是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不论是遗漏也好,为对抗诉讼相对方的上诉也好,当事人都应当预见和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诉讼后果;
三是在更为注重实体权利的司法环境下,全面审查事实是当前二审审理的主旋律。由此,不论是否受理增加的上诉请求,都不影响上诉人的实体权利。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464号案件的裁判意见就指出:
“本案中,二审法院虽然没有允许陈优明变更上诉请求,但并未仅审理原上诉请求,而是进行了全面审理,并根据审理情况作出了判决,二审没有允许陈优明变更上诉请求实质上并未影响陈优明的权利。”
五、本文小结
上诉期限届满后上诉人能否增加上诉请求虽仍在实务中存在争议,如前所述最高人民法院也存在不同的意见,但对于代理律师来说,笔者认为,在代理个案时必须将该问题处理成一个确定性的问题。
如果是一审时已接受当事人委托,应不允许出现遗漏诉讼请求而导致需要通过二审增加上诉请求来弥补的情况。一审的诉请就应当是确定且详尽的。
如果是二审才接受委托,也应当保证不能出现遗漏上诉请求的情况。即使时间紧迫、任务繁重,庖丁解牛式地剖析一审诉讼材料不可缺少,以确保全面、准确地提起上诉。
至于因诉讼策略导致上诉期内决定放弃部分上诉请求的,应当与委托人充分协商,确定方案。比如因考虑高额的上诉费用而放弃了部分上诉请求的,此时代理律师应充分解释,如若诉讼相对方就此部分裁判内容提起了上诉,可能发生的对己方的不利后果。
作者:邹忠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