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
浙劳社劳薪[2009]36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号令《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所有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号令《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科学合理安排职工工作时间,确保所有职工都能够享受年休假权利。
二、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既包括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也包括职工在其他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和职工本人档案材料准确计算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对缺少档案材料的职工,应由职工提供在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有效证明,经用人单位调查核实后确定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
三、计算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的截止日,应以职工正式开始休假的前一日为准。
四、连续工作刚满12个月的职工,其当年的年休假天数,按以下办法折算确定:
该职工本年度可以享受的年休假天数=该职工符合年休假条件之日起的本年度剩余日历天数÷365天×5天
折算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五、用于计算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以职工应当休假年度的本人工资(不含加班加点工资)进行计算,在本单位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在本单位实际工作时间计算月平均工资。
六、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信息管理制度,依法建立职工名册、工资表,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妥善保管涉及职工工作年限方面的原始凭证。
七、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不能全部休完年休假的,经征求职工本人意见后,用人单位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补休未休完的部分年休假。
八、用人单位经征求职工本人意见后,不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不能全部休完年休假的,除正常工资收入外,应当按照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额外支付职工相当于其日工资收入2倍的年休假工资报酬。
九、职工因劳动合同期满或解除劳动关系离开单位时未享受年休假待遇的,用人单位可以将职工的劳动合同顺延至职工休完年休假,待职工休完年休假后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手续。
十、职工在不同单位之间不得重复享受年休假待遇。用人单位在终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证明书中载明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情况,并将一份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证明书存入职工档案。
十一、经依法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适用未休年休假需支付3倍工资的规定,但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的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科学合理地确定职工的劳动报酬。实行年薪制的人员可以由用人单位依法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十二、非全日制用工不享受职工带薪年休假待遇。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