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案件办理的工作指引(试行)》,本指引实施后,财产保全难度将大幅提高,不再像此前一样只要提供担保,即可随意申请保全。相关条文见:
6、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提供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可能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证据或者说明材料。
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审查是否提供可能因对方当事人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生效法律文书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证据或者说明材料。
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审查是否提交可能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导致对方当事人责任财产减少,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证据或者说明材料。
7、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构成“情况紧急”:
(1)被保全人名下的财产正在登记机关办理过户手续;
(2)申请保全人提交了被保全人与他人签订的可能损害申请人利益的有正当、可信渠道来源的合同、协议、会议纪要、函件等书证材料;
(3)申请保全人提交了视频或者当地公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明被保全人有正在转移财产、搬运设备等情形;
(4)被保全人存在企业负责人失联、停产、工人聚集讨薪或者供应商聚集追讨货款等,财产可能随时被转移的情形;
(5)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或者其他可以认定为情况紧急的情形。
8、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构成“生效法律文书难以执行”:
(1)被保全人的财产已被其他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保全;
(2)被保全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3)被保全人存在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的行为;
(4)被保全人丧失商业信誉;
(5)被保全人为未执行完毕案件被执行人;
(6)被保全人存在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案件办理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本院各部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案件办理的工作指引(试行)》已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2875 次会议通过,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本指引下发后,实践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执行局。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