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车辆保险的强制性及保险意识的提高,绝大部分车主都会选择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等来保障自身权益。作为投保人,在投保时一定都是寄希望于保险公司来保障自身损失,但当真正发生事故申请理赔时,往往又可能会遇到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情形。那么,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拒赔的情形及事由有哪些,以下给大家做详细的分析。
保险公司拒赔,分为交强险拒赔和商业险拒赔,交强险拒赔要依法律规定,商业险拒赔要依据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事由。
“交强险”、“商业险”的概念定义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又称“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一)机动车在事故中有责任: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二)机动车在事故中无责任: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2、商业险俗称车辆投保的“交强险”以外险种,具体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驾驶员及乘坐人险”等,本文主要针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进行分析。“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又称“三者险”是指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交强险保险免责拒赔事由
1、绝对免责拒赔事由:受害人故意碰撞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相对免责拒赔情形(仅限抢救费用垫付+追偿权):无证驾驶、醉酒驾驶、车被盗抢、被保险人故意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无证驾驶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机动车驾驶人在未经过专门的驾驶员培训学校的驾驶技能训练与考试,进而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的,为无证驾驶
2、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车型超出驾驶证核定的准驾车型的范围的(可参考下面的“准驾车型及代号”表格进行对照),作无证驾驶处理(比如只持有C照的人开B照的车,或只持B照的人开A照的车等等)
3、驾驶人未随身携带与所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视为无证驾驶
4、使用伪造、变造驾驶证或其他非法途径获取的驾驶证,或过期超过一年而被注销,或被暂扣、吊销或撤消的,均视为无证驾驶
5、驾驶人的年龄或健康状况不符合驾驶条件的(多指实际年龄超出所驾车型的最大年龄限制,如年龄不足按照非法获取机动车驾驶证处理,归类到(4)的情况)
6、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机动车的(有特殊许可证明的除外)
7、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在中国驾驶的。
准驾不符属于无证驾驶。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中的第一款规定: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
3、不负责赔偿与垫付的情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商业三者险保险免责拒赔事由
商业三者险的免赔情形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以下为各保险公司常见的约定免赔的情形:
1、超过保险期间;
2、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3、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
4、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5、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6、第三者、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他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
7、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8、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9、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10、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1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在48小时内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12、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13、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 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14、被保险人主动放弃追偿权,当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时,责任在对方,如果放弃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也就放弃了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
15、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在收费性质停车场中发生事故;
16、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17、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18、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 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 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19、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 减值损失;
20、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 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
21、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22、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 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
23、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24、未经定损直接修车;
25、车灯、倒车镜、轮胎等单独破碎的;
26、精神损害抚慰金;
特别说明
上述免责事由,尤其是商业三者险中的免责事由,虽然大多在保险条款中会列举出来。但一旦发生争议,尤其是超出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意思自治部分。法院会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提示与说明义务,进而判定免责条款是否生效。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