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仲裁委员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辖区外的其他地方设立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的,应经该机构所在地和设立地的市级政府同意。本案中,湛江仲裁委员会未经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而在广东省广州市设立业务站点,并在该站点开庭审理涉案纠纷后作出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
争议焦点:仲裁委员会在辖区外未经审批设立的分支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意见
广东高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参照上述规定,仲裁委员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辖区外的其他地方设立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的,应经该机构所在地和设立地的市级政府同意。本案中,湛江仲裁委员会未经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而在广东省广州市设立业务站点,并在该站点开庭审理涉案纠纷后作出裁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的规定。国务院《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参照上述规定,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涉案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佛山中院驳回陈俊雄的强制执行申请并无不当。现陈俊雄以湛江仲裁委员会系经合法程序设立的仲裁机构,其在广东省广州市设立的办事处并非另行设立仲裁委员会为由主张佛山中院执行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涉案仲裁裁决应予执行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陈俊雄、佛山市南海誉福投资有限公司执行案》【(2020)粤执复4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