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放贷人”指的是经常性借贷给他人并以此牟利的个人,牟利方式主要是收取利息。
职业放贷所产生的危害不容小觑:借款人利益保护缺失,司法权威受到损害,诱发其他社会问题,社会上关于职业放贷人的新闻也是层出不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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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意
别以为这些离我们很遥远
经对玉环法院近三年民间借贷案件进行统计:同一原告5-9次起诉的有267人,10-14次起诉的有83人,15次以上起诉的有95人。
这显然已经不是正常的民间借贷往来
为进一步净化社会风气,规范诉讼行为,玉环法院出台实施意见并发出首份职业放贷人名录,经过审查,李某某、朱某某等51名法院的“常客”被列入该名录。
哪类人群会进入到这个名录里
以玉环法院前三年度至统计截止时间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本院民事诉讼中涉及二十起以上民间借贷诉讼(含本院诉前调解),或同一年度内涉及十起以上民间借贷诉讼的原告,均纳入本院“职业放贷人名录”。
此外,上面名录中的这些人如果累计标的金额超过100万的还将被抄送至市委政法委、市人民银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进入职业放贷人名录后…
◆在提起诉讼过程中,涉及被告对案件事实提出抗辩的,原告经法院两次传票传唤出庭核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依法拘传;或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按对其主张的相关事实不予认定处理。
◆被告抗辩原告存在“当头抽利”或“隐性高利“、“利息转汇他人”等故意隐瞒借款人已还本付息等高利贷情形的,法官梳理原告以前案件类似惯常做法,对争议事实在衡量证据优势规则时,类案相关事实可作为综合认定事实的重要考量因素。
◆在涉及小额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对家庭正常经济条件下,一方以月利率1.5%以上向职业放贷人借款,或在较短期间向他人多次小额借款累计金额较大等情形,应被认定不符合家庭日常生活支出特征。
◆在诉讼过程中有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一律适用民事诉讼法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在民间借贷诉讼中严格按其实际发放的本金计算利息,总额超过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规定标准部分,一律不予保护。
◆在执行过程中提出“长期租赁”等执行异议的,该当事人在本院其他案件中也有类似情形的,可作为认定其构成虚假租赁的重要理由。
◆法官视案件情节决定移送税务机关。
◆如发现有存在高利转贷、暴力索债等涉嫌违法犯罪事实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