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执行法人分支机构财产的案例及裁定文书

裁判要旨:作为被执行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相关案例:呼伦贝尔市海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珠海卓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呼伦贝尔海德卓凡温泉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直接执行法人分支机构财产的案例及裁定文书

裁定文书:《执行裁定书》【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珠中法执字第229号】

文书摘要: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珠海卓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市卓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莲花万景城商业广场分公司是被执行人珠海卓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据此,因被执行人珠海卓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呼伦贝尔海德卓凡温泉酒店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提取珠海市卓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莲花万景城商业广场分公司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查封、冻结、扣押、提取的金额以人民币360万元为限。
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附:呼伦贝尔市海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珠海卓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呼伦贝尔海德卓凡温泉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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