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新规定的解读
文/黄才水
2018年10月26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2018年12月3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及2018年11月26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均于2019年1月1日开始施行。
现就该些关于知识产权案件处理最新规定主要内容的理解,概述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主要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知识产权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设在北京市。
2、当事人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理。
3、当事人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理。
4、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述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5、对上述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争议,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报请延长审限等案件,由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6、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到实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巡回审理案件。
7、对上述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于2019年1月1日前作出的判决、裁定或者决定当事人依法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8、对上述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于2019年1月1日前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再审的,适用原法律规定。
9、2019年1月1日前经批准可以受理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上述案件。
对于基层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尚未审结的前款规定的案件,当事人不服其判决、裁定依法提起上诉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10、关于知识产权案件中申请行为保全问题
1)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申请诉前责令停止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权利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申请;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权利人明确授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2)申请诉前行为保全,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地具有相应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约定仲裁的,应当向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
3)申请人以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为依据申请行为保全的,应当提交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专利权评价报告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该专利权有效的决定。
4)人民法院采取的行为保全措施,一般不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但是申请人同意的除外。
5)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或者案件具体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保全措施的期限。
裁定停止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效力,一般应当维持至案件裁判生效时止。
作者:黄才水 律师,公司清算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