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出台了《上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5月3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明确了各项征收补偿标准,也对产权调换和货币安置进行了详细说明。到底是拿房,还是拿钱呢?且听小编一一道来。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对被征收人进行适当补贴。具体标准由区政府另行公布;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应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但被征收人要求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除外。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数量、登记户口等因素;
被征收房屋的车库(位)、储藏室及阁楼等附属物,不做产权调换,按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关于征收补偿标准,也做了一些说明
货币化安置补贴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等)的22%对被征收人进行补贴。
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等)的28%对被征收人进行补贴。
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费
1、临时安置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得高于12元/月·㎡,达不到600元/月的,按600元/月支付。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计发12个月(按月计算,含6个月装修周转期)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按月计算,保底12个月,含6个月的装修周转期);
选择多层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选择高层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6个月。高层建筑,是指总层数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或者建筑高度超过 24 米的非住宅建筑;
房屋征收部门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区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2、停产停业
非住宅房屋中工业性质(仓储)房屋的停产、停业及临时过渡损失按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款(不包括附属物、装修、28%补贴等)和设备补偿款之和的8%予以一次性补偿。非住宅房屋中办公性质、商业性质房屋的停产、停业及临时过渡损失按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款(不包括附属物、装修、28%补贴等)和设备补偿款之和的6%予以一次性补偿;
搬家(迁)费
住宅房屋搬家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得高于8元/㎡计算,低于800元的,按800元计算,搬家费均按每户两次计发。
商业用房搬迁费按120元/㎡计算(每户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算),工业用房(仓储)和办公用房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按80元/㎡计算。
装修、附属物补偿
合法住宅房屋的装修采用装修评估保底政策,可按合法建筑面积400元/㎡给予补偿。被征收人认为补偿不到位的,可由同一家中介机构评估后按实补偿。凡要求按实评估的被征收人,其评估价将作为装修补偿的最终结果,不得因评估价低而再选择保底政策。相关附属物由同一家中介机构评估后按实补偿。
合法非住宅房屋的装修由中介机构评估后按实补偿,相关附属物由同一家中介机构评估后按实补偿。
按期签约奖
按被征收房屋(包括住宅与非住宅)建筑面积不得高于2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
按期腾空搬迁奖
以腾空验收合格为准,按被征收房屋(包括住宅与非住宅)建筑面积不得高于2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
住宅房屋市场化安置奖励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并在上虞区范围内购买一手商品住宅的,在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22%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8%的购房补贴。
具体操作如下:
①享受购房补贴的被征收人与购买一手商品住宅的所有权人的关系必须是本人、配偶、子女、父母;
②享受购房补贴的被征收人与相应购买一手商品住宅的所有权人(即本人或配偶、子女、父母)必须全部选择货币补偿;
③享受购房补贴的被征收人必须在协议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购买上虞区区域内(不包括沥海镇)一手商品住宅,购房时间以商品住宅合同备案日为准;
④当购房款(不含车库、车位、附房,下同)大于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款(不含附属物、装修和22%补贴,下同),给予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款8%的购房补贴;当购房款小于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款,给予购房款8%的购房补贴;
⑤申领购房补贴时,被征收人需提供新购商品住宅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不动产权证书(提供复印件的需经相关部门确认)、商品房购房合同备案证明等资料;
⑥被征收人是共有产权人时,一般情况下按权重比例可享受购房补贴;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共有产权人出具相关情况说明,在面积允许范围内享受购房补贴;
购房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享受购房补贴,由此引起的损失由被征收人自行负担;
营业补贴
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后申领的商业性质营业执照符合以下条件的,无论经营面积大小,经营年限长短,都按5000元进行一次性补贴,相关补贴只与房屋产权人签订补偿协议;
具体条件如下:
①营业执照合法有效,且法定代表人(经营者)与产权人一致的或法定代表人(经营者)与产权人属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的,或有租赁关系的(需出具租赁协议);
②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地点必须与被征迁房屋坐落一致;
③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的内容一致;
其他事项
(一)土地收益金的补缴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征收时认定用途的征收评估补偿价值与原房屋用途的征收评估补偿价值差价的 20%,需补缴的收益金在征收补偿费中予以扣减;
(二)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至2010年10 月 1 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前,房屋所有权人确以改变用途后经营为生的,可根据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等有效证明,以实际经营面积为准,按已经营年限给予补贴。每年补贴标准为该征收改造范围内商业用房的市场评估价格与原房屋用途的市场评估价格差价的3%。补贴标准不超过商业用房的市场评估价格与原房屋用途的市场评估价格差价的70%。
上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国务院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省条例”)、《绍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称“市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虞区城乡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上虞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工作具体实施单位和推进责任主体单位。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向具有房屋征收业务经营范围及相应工作经验的单位采购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服务工作,所需工作经费由建设活动实施单位予以保障并列入征收成本。
区发改、规划、国土资源、综合执法、市场监管、财政、审计、公安、档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与指导,并负责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