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大所通过中国证监会“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事务所备案”

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7月24日发布《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要求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服务机构依法进行备案,规范证券服务机构管理。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依据《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向证监会递交了本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风险控制制度、负责证券法律业务风险控制的人员配备情况等相关备案材料,并于2021年5月14日完成了首次备案事宜。

泽大所通过中国证监会“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事务所备案”

备案完成后,泽大律所将继续依法开展下列证券法律事务: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及上市;

2、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

3、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

4、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及分拆;

5、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众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

6、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及上市交易;

7、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包括后续增发股份);

8、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9、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及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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