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申请劳动仲裁,避免超出诉讼时效
基本案情:
王某起诉主张其于2015年5月与某广告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月基本工资2500元,其他按绩效发放。2017年3月15日该公司口头通知王某被辞退,也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王某认为用人单位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要求补偿一个月工资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某广告公司抗辩称,王某于2019年1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主张其于2017年3月15日被无故辞退,则其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时间最迟应为2018年3月15日,其虽主张并未超过仲裁时效,但未能举证证明其在仲裁时效届满前存在法定的时效中止、中断事由,其诉讼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如果劳动者一方确系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不能及时行使有关权利,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情形的,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有关规定,但劳动者一方应当保留好时效中止的相关证据,并在中止事由消除后及时行使权利,减少仲裁诉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