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工程被多次转包 工人施工时坠落伤残
事故发生于晋江市西园街道某小区一在建工程项目,曾某承包了其中的内外墙钢管安全架搭设工作。随后曾某将该工程分包给余某,余某又分包给王某乙,王某乙则雇用了王某甲从事搭设钢管架杂工的工作。
2020年12月31日,王某甲在该小区拆卸内墙钢管架施工作业中,不慎从14楼摔到13楼,随即被送医治疗,共计住院治疗37天,花费医疗费12万余元,该款由余某垫付。2021年6月7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甲构成十级伤残。王某甲、王某乙、余某及曾某因赔偿事宜发生争执,随后王某甲诉至晋江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5万余元。
调解:四方劳务关系成立 工人自身也有过错
承办法官经过调查,了解到该案属于工程层层转包过程中因工受伤的赔偿纠纷,雇员与其中一方之间的私下关系较好,王某甲也有一定的过错,案件宜调解处理。
该案中,王某甲、王某乙、余某及曾某之间成立劳务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向王某乙、余某及曾某阐明雇员提供劳务受害、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从情理角度说明雇员务工赚钱的艰辛。
同时,王某甲作为专业搭设钢管架的工人,在高空施工作业过程中理应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工作,佩戴头盔,但其实际施工过程中却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承办法官便向王某甲分析事故发生的过错责任分担,提醒王某甲在本案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同时告知王某甲本案系层层转包、追加上级承包人将导致诉讼周期拉长,最终四方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
说法:施工方应为雇员买保险 劳务者应选择正规施工队
最后,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下,法官通过庭审平台云调解,四方在线签订调解协议。扣除已支付的医疗费12万多元,王某乙、余某及曾某自愿赔偿王某甲11.5万元并当日结清,王某甲表示不再因此事向王某乙、余某及曾某主张任何权利。
法官提醒,现实生活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多数发生在农村建房、装饰、装修等作业中,劳动者普遍存在安全防范意识差、法律风险防控意识薄弱、赔偿主体难确定等情况,而接受劳务一方又大多是个人,承担劳务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较为困难。为提高自身的风险抵抗能力,作为实际施工方,应为雇员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保险;而作为劳务者,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提供劳务时应选择正规的施工队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