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下招标采购行业实务操作与风险防范

新冠疫情下招标采购行业实务操作与风险防范

新冠疫情下招标采购行业实务操作与风险防范

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关系国计民生的招标采购行业受到巨大冲击,许多重要项目被迫暂停。招标采购作为我国公共资源交易和经济运行的重要行业,关系着公共设施建设和政府部门运转。

为此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相继发布了《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和《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号)等重要文件。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也发布倡议书全力支持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加快实施招标采购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当前,我国疫情防控取得了重大胜利,但是海外疫情相当严重,现有确诊病例达到50万。3月27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认为境外疫情呈加速扩散蔓延态势,世界经济贸易增长受到严重冲击,我国疫情输入压力持续加大,经济发展特别是产业链恢复面临新的挑战。

为促进招标采购行业及时贯彻落实我国疫情防控策略和应对举措,推进科学、有序复工复产,笔者通过相关法律政策的解读,梳理疫情防控期间招标采购实务操作指南,并提出风险防范建议,以供招标采购行业及相关从业方参考使用。

一、疫情防控相关招标采购法律及政策解读

1、法律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以上两法直接适用于我国工程、货物、服务等项目的招标采购,但是因本次疫情,有关项目的招标采购需要区别对待。

(1)在疫情防控期间,应本次疫情需要开展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不受两法管辖。工程类项目:如新建临时医院、改建方舱医院、扩建疫情防控病区等;货物类项目:如用于疫情防护的医护人员防护服、口罩、护目镜、呼吸机等;服务类项目:如新建临时医院的设计、监理等。

对于此类项目因不受两法管辖,故对资金来源、是否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以及金额大小均在所不问。

(2)疫情结束后,有关部门为今后疫情防控进行的采购活动,应依法实施采购,并受两法管辖。工程类项目:如疾控中心大楼的新建或扩建等;货物类项目:如为疫情防控提前采购的相关储备物品等;服务类项目:如为今后疫情防控需要构建的应急供应商库等第三方服务的采购。

对于此类项目,虽与疫情防控相关,但不属于紧急采购项目,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或者《政府采购法》体系的相关规定实施。

2、政策规定

(1)综合规定。《关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分级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电〔2020〕3号),要求以县(市、区、旗)为单位分区分级精准防控;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秩序恢复,落实“四早”、“四集中”,做好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动态调整辖区内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县(市、区、旗)名单。《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国发明电〔2020〕4号),经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成为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须落实的防控措施。

(2)工程项目招标。《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号),内容涵盖了坚决服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切实避免对招投标等交易活动“一刀切”,保证招标项目竞争度和投标质量,加快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全面推行在线投标、开标,积极推广电子评标和远程异地评标,改进投标担保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升招投标服务供给,大力推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电子化,保障投标人和潜在投标人合法权益,切实尽责履行政府职能,加强招投标活动服务保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共十三个方面保障经济平稳运行。

(3)政府采购项目。《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主要内容为:1、重申防控疫情的紧急采购项目,不受《政府采购法》管辖;2、强调紧急采购项目,也须注重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3、明确紧急采购活动,须加强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留存管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主要内容为:1、分类合理安排采购活动;2、加强采购活动场所防护;3、推进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4、关于投诉处理工作;5、明确工作日的计算;6、正常采购活动的恢复时间。根据财政部的以上政策文件精神,要求各地对采购项目区别对待。

对紧急采购项目,如对疫情防控工作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采购进口物资无须审批;常规采购项目,暂停或延期实施采购活动,推行全流程网上进行(包括在线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等),对现场交易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二、疫情防控相关招标采购实务操作要点

1、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

(1)加强员工健康监测。主要做好员工健康管理落实个人防护要求,同时通过测量体温、出示健康码等实行健康状况报告。

(2)做好工作场所防控。包括加强进出人员登记管理,保持工作场所通风换气,保障洗手等设施正常运行,做好工作和生活场所清洁消毒,减少员工聚集和集体活动,加强员工集体用餐管理,做好医务服务,规范垃圾收集处理。

(3)做好异常情况的处置。明确单位防控责任,设立隔离观察区域,封闭相关区域并定时消毒,做好发现异常病例后的应对措施。

2、区别对待,分类安排

(1)分类合理安排招标采购活动。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紧急采购项目,执行财办库〔2020〕23号文的规定,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采购进口物资无须审批。其他非紧急采购项目,视不同情形分类处理:

1、酌情暂停或延期项目,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发布相关信息,同时需要通知有关当事人;

2、改用非现场方式实施的项目,选择网络、电话、邮寄等方式加强信息交互与沟通,通过网络或者自行选定的方式抽取评审专家;

3、进场交易项目,因交易中心暂停业务无法开展的,可在其他平台、其他场所进行。

(2)加强招采活动场所防护。1、执行疫情防控要求,做好招采活动场所的通风、消毒、体温监测、人员登记等工作;2、尽可能减少现场人数、加大座位间隔、缩短工作时间。

(3)推进招标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尽量采用在线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等流程。

(4)关于投诉处理工作。暂停现场受理、质证等工作,相关业务改为网上办理。

(5)关于工作日的计算。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延长假期作为公休日,不计入工作日。

(6)正常采购活动恢复时间。自疫情防控终止之日起,即恢复正常采购活动。

三、疫情防控相关招标采购风险防范措施

1、现场交易项目,做好时节点把控,分阶段防范风险。

(1)招标阶段,遵循不现场报名发售投标文件、不组织现场踏勘、不进行集中答疑的原则。常见措施有:1)通过微信、QQ或电子邮件传送招标文件;2)提供招标文件下载功能;3)邮寄招标文件;4)采用书面答疑方式,防止串通。

(2)投标阶段,要做好投标文件的签收工作。1)非现场提交的,统一做好签收记录;2)现场提交的,投标人可以每人一张表格签字。

(3)开标阶段,根据不同的组织方式做好防范。

1)视频会议方式开标的,纸质文件密封检查须通过视频向各投标人展示良好,投标文件的解密在开标时由投标人发送给主持人,全过程做好录音录像和归档备查;

2)现场集中方式开标的,改用微信群等方式电子签到,需要投标人签字的表格应当事先征得投标人同意后由经办人代签;参会人员必须测量体温、佩戴口罩,并在可视范围内隔位就座;做好全程录音录像,归档备查。

(4)评标阶段,根据不同的组织方式做好防范。

采用远程视频会议方式评标的:1)由专家提供封闭场所,评审过程不得对外联系;2)采用电子线上签到,并截图保存;3)需要评审专家签字的其他资料,改用电子签名;4)全程做好录音录像,归档备查。

采用现场集中方式评标的:1)专家签到表等,一人一张,分别签字,或改用签字章等方式;2)需要集中签字的评标报告等,尽可能改用签字章等方式;3)事先做好参会人员体温测量、佩戴口罩以及人员在可视范围内隔位就座;4)全程做好录音录像,归档备查。

(5)公告公示阶段,公示公告按照网上公示常规办法处理,中标通知书的发放通过邮寄或者微信、QQ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对异议(质疑)和投诉的提交和答复,均改用电子方式,不接受纸质方式。

2、区分项目特征,健全内控机制,优化采购方案,加强采购管理。

(1)紧急采购项目,优化采购方案。要求简化流程,提高效率;适度竞争,注重效益;按照采购标的使用紧迫程度、使用特征等特点灵活设计;结合项目特点,提出履约管理的重点环节、可能出现地风险和防范措施;价款结算上运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总价合同、单价合同,结算办法符合相关要求。

(2)常规招标采购项目,加强管理,推行“不见面采购(开标)”。主要包括招采流程管理,招采活动场所管理,相关人员的管理,招采过程管理,过程记录及资料归档管理;改用电子化招采流程,获取文件、提交响应文件、开标、质疑、投诉、签订合同等均改用电子化方式;提倡非现场评审,采用视频会议等方式组织评审(评标、谈判、磋商)活动;做好应急预案,对参与人员做好包括年龄、体温、地址、籍贯交通工具、近14日有无在重点地区经过或逗留、有无确诊或疑似病例接触史等信息登记;发生疫情时,及时报告相关单位,并做好善后处理。


截至三月底,笔者所在的浙江省,已经就招标采购领域出台了诸多政策文件为复工复产提供保障。如:

浙江省发改委出台《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印发了《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招投标不见面开标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出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发布《关于提醒供应商熟悉“不见面开评标”系统的通知》等等。

春已来,夏将至。只要我们同舟共济、守望相助,就一定能够彻底战胜疫情,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

作者:邬洪明,律师,民商事诉讼三部,建筑工程与房地产工作室, 四季青街道复工复产律师公益服务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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