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近日绍兴市财政局会同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绍兴市级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全面提高我市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充分调动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开展法律援助的积极性,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援助需求,应援尽援,推动我市法律援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提高办案补贴标准
将补贴标准从原来仅包含直接费用调整为直接费用加基本劳务费用。补贴标准根据承办法律援助事项不同服务形式一般由直接费用和基本劳务费用组成。
直接费用为法律援助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等所需费用,在确定的额度内包干使用;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另行在限额内按规定报销。
基本劳务费用为日平均工资乘以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服务天数,再乘以补贴系数的所得数额。日平均工资统一按照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年工作日确定;各类法律援助事项的服务天数按照全省统一标准;补贴系数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为1。
明确补贴标准分类
根据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不同服务形式,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分为:办案补贴标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法律咨询补贴标准;代拟法律文书补贴标准;案件质量评估补贴标准等种类。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按照办案阶段分别确定办案补贴标准
(一)侦查阶段,直接费用90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为2天,补贴系数1;
(二)审查起诉阶段,直接费用120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为2天,补贴系数1;
(三)审判阶段,直接费用150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为4天,补贴系数1;
为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同时代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以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审判阶段补贴标准为基数,每件增加300元。
二、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确定办案补贴标准
(一)民事诉讼案件,直接费用180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为5天,补贴系数1;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直接费用180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为5天,补贴系数1;
(三)以调解、和解方式达成协议的案件,直接费用180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为5天,补贴系数1;调解、和解协议未履行受援人重新申请法律援助的,由原承办人员继续承办,不另行发放办案补贴;
(四)民事执行法律援助案件,直接费用180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为3天,补贴系数1;
(五)为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直接费用180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为3天,补贴系数1。
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为
直接费用180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为5天,补贴系数1。
四、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
1.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等单位现场的值班律师,按日提供法律咨询类法律帮助的,补贴标准为: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1天,补贴系数1,其中派驻看守所值班每日增加补贴100元;不发直接费用。
2.值班律师经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或者办案机关的通知,到专门场所或看守所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以及参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律帮助,且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法律帮助卷宗归档符合要求的,补贴标准为:直接费用15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为1天,补贴系数1。
3.对于当日同一值班律师在同一地点为多个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补贴标准为:第1件按照前款规定发放补贴,从第2件起,每件发放补贴150元。
五、其他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标准
1.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在有关单位、场所法律咨询接待窗口的值班人员,按日提供法律咨询的,补贴标准为: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1天,补贴系数1;不发直接费用。
2.法律援助承办人员经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为当事人提供代拟法律文书等服务,并按规定要求完成结案归档的,补贴标准为:直接费用15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1天,补贴系数1。
派驻在有关单位、场所法律咨询接待窗口的值班人员为来访咨询的当事人提供简单的代书,按照法律咨询处理,按日发法律咨询补贴,不另发代书补贴。
3.法律援助机构组织专家对归档的案件进行案件质量评估,补贴标准为:每名专家每评估一个案件发放案件质量评估补贴100元。
六、法律援助补贴的特别规定
1.同一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办理仲裁、诉讼、执行等法律援助案件,有以下情形的,以相应案件办案补贴标准为基数,每增加一个受援人或者增加一件案件,增加补贴200元:
(一)在同一法律援助案件中,为两个以上受援人进行代理的;
(二)针对同一单位或个人提出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的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案件;
前款第(一)(二)项情形的案件含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的。
2.申诉法律援助案件以相应案件办案补贴标准为基数,增加补贴50%。
3.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不发放补贴;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确已开展实质性工作的,按照相应案件办案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发放:
(一)因承办人以外的原因被终止法律援助的,根据实质性工作进度,发放相应案件办案补贴标准的20%—50%:
(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行政复议、刑事自诉案件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申请的,发放相应案件办案补贴标准的50%;
(三)人民法院对受援人的再审申请或申诉申请裁定予以驳回的,发放申诉案件办案补贴标准的50%。
4.省内跨市、县(市、区)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办案天数、差旅费开支较多的,实际发放办案补贴可以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相应案件办案补贴标准的2倍。
跨省办理或者案情特别复杂,办案天数、差旅费开支特别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应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标准的2倍以上发放补贴的,由承办人员所在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提出,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并经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后发放。
5.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产生的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依法依规享受减免后由法律援助机构按规定报销,但最高报销额度翻译费一般不超过2000元,公证费一般不超过600元,鉴定费一般不超过2000元。对情况特殊、案情特别复杂,需要在最高额度以上报销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的,由承办人员所在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提出,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并经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后发放。
建立经费来源保障
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和法律援助工作实际,申报法律援助经费预算。财政部门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状况和经济困难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建立经费动态调整机制予以相应保障。
强化经费管理监督
法律援助机构对归档的材料进行结案审核,审核通过的应当及时发放补贴。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补贴发放管理制度,不得无故克扣、拒付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补贴。法律援助事项未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或者未经结案审核通过的,法律援助机构不承担法律援助补贴费用。财政、审计部门对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的进行监督审计。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和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