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法条变迁说明
必留份是指被继承人在遗嘱处分自己的遗产时,必须依法留给特定继承人、不得自由处分的遗产份额,遗嘱非法处分必留份的,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必留份制度是对遗嘱自由的限制,有利于保护那些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同时,一定程度上能够减轻社会负担,以防遗嘱人将应当由家庭承担的义务推给社会。
必留份规定是对遗嘱人遗嘱自由的一种限制。遗嘱自由是各国继承立法普遍遵守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继承立法中也贯彻了这一原则。但是,和任何自由一样,遗嘱自由也不是绝对的,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对遗嘱自由的限制,体现在法条中就是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没有为其保留必要的份额,在继承时就会由法院直接从遗产总额中扣减一定的遗产交与这类继承人,剩余的部分才能按照遗嘱中确定的遗产分配规则进行分配。
遗嘱为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前提是该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这里的“缺乏劳动能力”指的是该继承人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独立劳动的能力,不能依靠自身的劳动取得必要收入以维持自己的生活。这里的“没有生活来源”主要指的是该继承人没有固定的工资、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无法有效地从他人或社会处获取必要的生活资料。只有在该继承人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下,才符合为其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条件。如果只是缺乏劳动能力,但有生活来源,此时就不符合为其保留遗产份额的条件。如果具有劳动能力,但没有生活来源,此时也不符合为其保留遗产份额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其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来维持自己的生活,没有为其保留遗产的现实必要性。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符合,否则不能适用本条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遗嘱应为符合条件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但并未就应保留多少份额进行规定。在法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该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应该保留的份额,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被继承人遗产价值情况、该继承人的实际生活需要以及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等情况。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595~596页)
裁判规则
1.判断遗嘱人所立遗嘱是否保留了必要的遗产份额,不能仅仅根据遗嘱的文字表述进行形式上的认定,而应当对遗嘱的实质内容进行分析——陈渔等与陈耕继承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判断遗嘱人所立遗嘱是否为其保留了必要的遗产份额,不能仅仅根据遗嘱的文字表述进行形式上的认定,而应当对遗嘱的实质内容进行分析。只要遗嘱人在处分遗产时,已经充分考虑到其利益,并为其今后的生活作出特别安排,即使在形式上没有指定其继承遗产,也应当认定遗嘱人已经为其保留了必要的遗产份额。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2辑(总第54辑)
2.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应当先保留出必要份额再进行分配——潘增铎、孙英诉董丽男遗赠纠纷案
案例要旨: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受赠人的身份和主体资格没有限制性规定,涉案非婚同居人有权受赠遗产。但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因此,涉案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案例来源:杨立新主编:《婚姻继承法典型案例与法律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
3.继承人经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受到影响的,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赵某2、赵某1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涉案继承人患有精神疾病,多次就医治疗,并经专业机构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其劳动能力受影响,符合法定的在遗嘱继承中应保留份额的条件,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案号:(2020)冀民申4857号
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4.遗嘱生效时继承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不适用必留份制度——汤某甲与汤某遗嘱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涉案被继承人去世时遗嘱生效,依据现有证据和查明的事实,遗嘱生效时继承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因此,不适用必留份制度。
案号:(2020)赣民申1351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5.继承人系智力重度残疾,无相应收入来源的,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吴某、金某1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涉案继承人系智力重度残疾,无相应的收入来源,代书遗嘱订立时未考虑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不符合法律规定。在处理遗产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份额,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案号:(2020)冀民申1299号
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