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随着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家户户都配备了车辆。开车出行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有许多安全隐患。因为各类原因,交通事故每天都在发生,人民法院审理的交通事故案件也越来越多。
本文以笔者经手的原告李某诉被告冯某、运输公司、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简要谈谈当机动车一方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由谁来承担哪些责任的问题。
【案情介绍】
2018年8月23日4时49分,冯某驾驶大型集装箱牵引车(该车挂靠于浙江舟山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处,以下简称“运输公司”;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在G92 环线高速往上海方向217公里+600米处,与李某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及两车受损。本次事故经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绍兴支队一大队认定,冯某和李某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经绍兴市人民医院救治以及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已分别构成人体损伤八级、十级伤残,李某要求得到应有的人身损害赔偿,故而成讼。
【诉讼过程及结果】
2019年12月30日,我们根据管辖权规定,向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冯某、运输公司、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然而审理过程中,冯某和运输公司答辩称,运输公司已全额投保,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鉴定费、非医保费用也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还应当将运输公司垫付的医疗费予以返还。保险公司答辩称,对于李某主张的各项费用,医疗费应当扣除非医保费用;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赔付;精神抚慰金过高;鉴定费也不予承担。
三个被告相互扯皮、推脱责任,只为了能少赔一点点钱,而他们无法感同身受,构成残疾的李某今后要承受的所有情绪和生活压力。
为了保护我方当事人的利益,我们据理力争,并根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可以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要求冯某与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九条的规定,“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医疗支出超出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要求保险公司承担非医保费用;同时我们也积极举证,为李某争取到了鉴定费,也以城镇标准为其争取到了残疾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我们的诉求。
结语:
本案虽然胜诉,也为李某争取到了应得的人身损害赔偿,但李某终身残疾已成事实,其日后的生活也不得不因此有些不便。故律师在此提醒,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请各位司机朋友文明驾驶,给自己和他人一个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