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背后,不得不知的刑事风险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月31日凌晨,世卫组织宣布新冠疫情为“国际突发卫生事件”。整个中国乃至全世界都在为疫情奋战,在这场防疫战中,各级政府都治理有方,但关键时刻,有些官员、疾病防控人员“掉链子”,个别民众“耍大胆”,其中隐藏着很多刑事法律风险,为避免入坑,我们梳理了疫情背后的刑事法律风险,分析相关的刑事法律责任。
01 不按规定隔离治疗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律链接: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警示案例:
西宁市汉水沟村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返回西宁后,其拒不执行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
苟某和其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目前,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02 采取挖路断道等封路方式隔离外来人员可能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示案例:
2019年1月31日1时许,赵某指使林某和林某某两人运输四车沙子倒在机动车道上将路堵住,后导致江某、唐某两人驾驶的车辆撞上沙堆,法院认为赵某故意将沙土堆放在道路上,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危及道路运输安全,其行为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03 对药品的功效进行虚假宣传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
法律链接: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警示案例:
滁州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不能确保所销售降压贴有治疗功效的情况下,在电视上发布广告宣传该降压贴具有很好的降压效果,连续使用能从根本上治愈,大量老年人购买使用后没有效果,血压也没有稳定,部分患者脚部溃烂。法院以虚假广告罪判处商贸公司罚金五万元,判处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04 暴力阻碍民警防疫、检疫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法律链接: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277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警示案例:
为全面做好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东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依法对曾途经疫情发生地的群众李某月进行跟踪走访及管控,发放《实施医学观察告知书》,并要求其自行在家隔离,不得随意到公共场所走动。走访期间,李某月妹夫朱某立、妹妹李某帅因对管控措施不满,辱骂并殴打民警。目前,朱某立、李某帅因妨害公务罪被东源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05 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可能构成非法经营行为
法律链接: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警示案例:
2020年1月,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一药店高价出售口罩、消毒液等商品,该药店出售的“N95”口罩每包(2只)售价128元、“84”消毒水每瓶售价38元,均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天津市公安局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开展工作,并于1月28日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王某某、苏某某等人刑事拘留。
06 造谣、传谣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法律链接: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警示案例:
2020年1月26日,刘某(男,22岁)在未感染病毒、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出于恶作剧心态在网上发帖称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欲前往人员密集场所,意图传染他人。北京通州警方接受群众举报后迅速开展调查,现以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对刘某刑事拘留。
07 制造、销售假口罩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法律链接: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40条、第141条、第142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警示案例:
2020年1月,王某成、田某军通过微信销售仿冒“3M” 防护口罩,邵某娟、毛某娟等人从王某成、田某军处进货销售给他人。目前,王某成、邵某娟、毛某娟、邵某燕、鲁某科等人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08 暴力伤医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
法律链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警示案例:
2020年1月,因岳父感染病毒性肺炎去世,柯某情绪激动,抓扯并殴打医生头部和颈部,医生的口罩、防护服也被扯坏,扰乱了医院正常秩序。柯某现已被公安局刑事拘留。
09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工作人员隐瞒、谎报疫情可能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法律链接: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
(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警示案例:
周某某为疾控中心免疫规划科科长,在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对麻疹疫情瞒报迟报,使上级有关部门没有及时掌握疫情动态,致使麻疹疫情错过最佳防控时机,导致传染病麻疹传播和流行,造成528人感染麻疹病和1人医治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面对疫情,我们要采取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不过激、不盲从、不失控,不仅仅远离疾病,也远离刑事法律风险。
作者:陈明杰 律师,刑事诉讼部
王菁 实习律师,刑事诉讼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