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浙江省延迟企业复工及工资发放若干问题的解答

有关浙江省延迟企业复工及工资发放若干问题的解答

有关浙江省延迟企业复工及工资发放若干问题的解答

文/劳动法工作室

截止目前,关于春节假期延长的政令通告,除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决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以外,苏州、上海、浙江等地方政府相继发布了通知文件。

浙江省在27日发布地方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部分内容如下:

一、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

苏州26日发布地方政令《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3号)》,部分内容如下:

1.各地各单位最大程度动员离苏人员不得提前返回苏州,本地人员做到减少流动。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复工、复业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8日24时;学校开学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17日24时。涉及市民生活必需的行业(如供水、供气、供电、通讯、超市、农贸市场等)及疫情防控必需的行业除外。用人单位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

上海27日发布地方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部分内容如下:

一、本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

现就目前企业及职工关注的7个焦点问题,答疑解惑:

1.国务院办公厅通知文件为延长春节假期至2月2日,浙江省政府通知文件为不得早于2月9日前复工,国家与地方文件不一致的情况下,应按何种假期处理?

企业应适用高标准即浙江省政府文件,国务院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假期性质都属于休息日。

笔者认为,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延长假期通知,属于临时性措施与特殊假期。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依此规定,在当前全国严防新型冠状病毒的情况下,国务院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属于适当缩短工作时间而形成的休息日,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应参照执行。

针对浙江、上海、苏州等地政府不得早于特定时间复工,其假期性质是否亦应认定为休息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28日解答:

“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这几天属于休息日。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通俗地讲,就是两倍工资。

上海市政府通知要求企业不能提前复工,这是从减少人员聚集的角度来考量的。提倡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职工按照企业要求在家上班的,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由企业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依据上海市人社局的口径,浙江省在近日亦有可能发布通知确认截止2月9日的延长假期为休息日,因休息日属于带薪假,用人单位应向员工正常发放工资。

2.浙江省政府通知在2月9日24时之前不得复工,是否具有强制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采取停工、停业、停课等紧急措施,具有强制效力,各单位应予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笔者认为,浙江省政府通知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前复工,实为紧急措施的一种形式,具有强制效力,各企业应予遵守。

3.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企业是否可以安排员工在家办公?

各地政府要求企业不能提前复工,是从减少人员聚集、防控疫情的角度来考量的。依据上海市社保局的解答,浙江省很大可能将该假期性质认定为休息日。企业可以安排员工在家办公,但应作为员工休息日加班,复工后企业应安排补休或按200%的日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4. 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因疫情防控需要,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应视为休息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正常劳动报酬;如安排员工工作(包括在家办公),应按200%的日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5.基于浙江省政府的规定,公司要求2月9日前到岗,员工是否可以回绝?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通知文件,除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其余企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9日,员工可以拒绝企业的提前复工要求。

6.企业不执行此放假规定算违法吗?劳动者如何维权?

浙江省人民政府的通知文件系合法作出,具有强制效力,各企业应当遵守。如有违反该通知规定,要求员工于2月9日前复工的,员工可向工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等相关部门及时反映相关情况。

7.在2月10日复工以后,企业能否要求员工对2月3日至9日的假期进行补班?

2月3日至2月9日的假期属于休息日,复工后企业不可安排员工补班,如安排加班企业应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以上解答系笔者个人论述,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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