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分红股激励协议
甲方:
联系地址: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鉴于:
1.为了激励 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的高管人员、业务技术骨干和相关重要参与人,使得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切身利益与公司的长远利益发展一致;
2.公司拟以虚拟股(干股)的方式对乙方的工作进行奖励和激励;
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 定义
除非本协议条款或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定义如下:
1.虚拟股(干股),是指公司名义上的分红比例,虚拟股拥有者不是甲方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虚拟股的拥有者仅享有公司年终净利润的分配权,而无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不得转让、继承、赠与、质押、交换、还债等;
2.“分红”,是指持股平台每年一月至二月份(农历春节前)按照持股平台章程规定,进行上一年度会计结算可分配的净利润。
第二条 激励股权
1.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 万元,根据 有限公司 股东会决议,在双方约定期间,甲方拟将其持有 0.3 %的虚拟股作为奖励,即分红时可分配的净利润的 0.3 %分给乙方。如公司亏损或无净利润,则不进行分配。乙方也无需承担相应亏损;
2.上述虚拟股授予后,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但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乙方获得的虚拟股比例,仅为甲方单方面奖励,与股权无关;
3.签订本协议不影响甲方和乙方的正常劳动关系,乙方在获得甲方授予的虚拟股(干股)同时,仍然享有已约定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 权利义务
1.乙方获得的虚拟股无需进行实物、货币、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等的投入;
2.在执行协议过程中,由于乙方过错,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此发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对甲方所报的利润核算应足够尊重,予以认可,涉及公司机密的,甲方有权进行保密;
4.乙方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泄露本协议中乙方虚拟股及分红情况,如乙方故意向第三方泄露本协议内容,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四条 协议期限
1.本协议期限为 2025 年 5 月 1 日 至 2026 年 4 月 30 日;
2.协议执行期间,甲方可根据公司运作状况和乙方表现情况进行调整;
3.协议到期终止后,乙方不再享受本协议约定的虚拟股,甲乙双方另行沟通,决定是否签订新的虚拟股分红协议。
第五条 协议解除
在本协议期间,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丧失虚拟股资格,本协议一并解除:
1.因辞职、辞退、解雇、退休、离职等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2.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
3.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执行职务时,存在违反《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
5.执行职务时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6.没有达到规定的业务指标、盈利业绩,或者经公司认定对公司亏损、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7.不符合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考核标准或者存在其他重大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的;
协议解除后,如前一年已进行了分红,前一年的分红无需退还,但当年的分红不再分配,其分红比例返还甲方;激励对象发生侵犯公司权益的行为,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仍需向公司进行赔偿。
第六条 关于免责的声明
1.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是依照本协议签订时的国家现行政策、法律法规制定的。如果本协议履行过程中遇法律、政策等的变化致使甲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甲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2.本协议约定的行权期到来之前或者乙方尚未实际行使股权认购权,公司因破产、解散、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或者不能继续营业的,本协议可不再履行;
3.公司因并购、重组、改制、分立、合并、注册资本增减等原因致使持股平台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被收购,本协议可不再履行。
第七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公司股东会决议表示同意是本协议的前提,《股东会决议》是本协议生效之必要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