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流浪地球》中有句台词: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确实如此,疾驰的车是难以控制的猛兽,它甚至能剥夺你的意志、束缚你的手脚。
本文以笔者经手的原告杨某诉被告陈某、赵某及人保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简要谈谈当发生交通事故后,成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如何得到赔偿的问题。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26日,陈某驾驶小型客车(该车属赵某所有,投保于人保公司)超速行驶,从曹娥街道新桥村去蒿坝上高速,10时52分许,在舜江西路通江路口与杨某的两轮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杨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与陈某负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杨某被送至绍兴市人民医院救治,而后入绍兴文理学院附属医院住院进行康复治疗,并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已分别构成精神伤残二级伤残以及人体损伤十级伤残,所需误工期限为452日、护工期限452日、营养期限为180日。杨某及其监护人要求得到相应赔偿,故而成讼。
【诉讼过程及结果】
由于杨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颅脑重度损伤,脑外伤导致其精神障碍,被鉴定为精神伤残二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为了继续处理该起交通事故赔偿事宜,我们建议符合监护条件的丈夫阮某请求法院认定杨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阮某作为监护人,继续处理后续交通事故赔偿事宜,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令人遗憾的是,法院刚于2019年12月17日支持了我们的申请,杨某就在2020年1月12日去世了。随后,法院依法通知杨某的法定继承人(其配偶、父母、子女共四人)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虽然被告在受害人已死的情况下还在为几万元讨价还价,但我们也尽最大的努力为我方当事人拿到了他们心中满意的赔偿。
结语:
交通事故后受伤、死亡的当事人及亲属一定是可以拿到赔偿的,但是谁又想用自己的健康甚至生命去换取高额的赔偿金呢?若杨某尚在人世也尚有意识,可以接受自己从一个正常生活劳动的人变成一个生活无法自理的痴傻人吗?她的亲人们可以承担起照顾、陪伴她剩下几十年人生的责任吗?我有时甚至在想,死亡或许对她来说也是另一种解脱。可这明明是可以避免的事情,为什么不呢?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是让马路上的车都变成猛兽,而是让它们带来便利和舒适,只是我们在驾驶的时候,常常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