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高消费申请书
申请人:杭州***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5M
法定代表人:郭**,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广德***中心
住所地:安徽省***科技创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L9E
经营者:李**,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室,身份证号码:332****15,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经营者***采取高消费限制令。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贵院依法审理,已于2021年6月16日依法作出(2020)浙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因被申请人未履约,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21)浙0602执***号】。但被申请人一直逃避执行,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致使申请人上述生效债权不能依法得到执行。
为充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对被申请人经营者***采取限制高消费令措施,促使被申请人尽快履行义务,望贵院予以支持。
此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2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