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行政案件管辖的公告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行政案件管辖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和上级法院优化行政案件管辖工作要求,结合本市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经研究并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决定在本地区施行“以属地管辖为原则、当事人选择管辖为补充”的行政案件管辖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下列行政诉讼案件不实行异地交叉管辖:

1.涉土地房屋征迁引发的房屋土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补偿安置协议、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诉讼案件;

2.涉及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引发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赔偿等行政诉讼案件;

3.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4.以市级部门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除不实行异地交叉管辖的情形外,原告在起诉时可在被告所在地和对应的异地交叉管辖法院中,选择其中一家管辖(交叉对应关系详见附件一)。原告选择异地交叉管辖法院,应当在提交起诉状时填写《移送异地法院管辖申请书》,逾期视为同意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四、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广电旅游等执法层级设在绍兴市级的,以市局名义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由实际作出行政行为的执法队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异地交叉对应管辖法院,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适时进行调整。本次管辖调整自2024年1月22日开始实施,2024年1月22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审结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由原审理法院继续审理。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2024011614242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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