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的信息披露法律分析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的信息披露法律分析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的信息披露法律分析

近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新城控股集团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振华因涉嫌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那么新城控股作为上市公司,接下来的信息披披露应关注哪些方面,本文对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进行检索列明,并进行简单解析。

一、新城控股本次事件属于需要进行临时报告披露的重大事件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1.12.5:“上市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十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据上,王振华作为新城控股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因个人原因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达到了信息披露的条件,新城控股应进行临时报告,公开披露。

二、新城控股本次信息披露时点为知悉事件后2个交易日内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

据此,王振华被采取强制措施被公司知道,或该事件已然被公开传播后两个交易日内,新城控股即应进行信息披露。经检索,王振华于7月1日被采取强制措施,7月2日夜网上渐有传闻,公司称于7 月3日接到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的通知,新城控股于7月4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长变更的公告》,该公告披露了王振华被刑事拘留的信息。新城控股信息披露时间基本满足了监管对信息披露时限的要求。至于网络传闻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已经在更早时间了解到了王振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信息并更早披露,比如,在采取强制措施后的7月1日即通知了作为王振华家属的王晓松(王晓松也是新城控股董事、总裁),则是监管部门需要关注的事情,不宜做无事实基础猜测。

三、新城控股应该在指定媒体先行进行信息披露,避免危机公关的违法违规

《证券法》第七十条:“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15:“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目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包括纸媒《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中国改革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证券市场周刊》等,网络媒体包括巨潮资讯网、上交所网站、深交所网站等,且公司有权选取其中部分媒体签约进行披露。

经查询,新城控股已在证监会指定媒体巨潮资讯网、上交所网站进行了信息披露,此前该公司未在其他媒体披露过该重大事件,信息多来源于网络传播。需要强调的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即新城控股在指定媒体披露前,不能为了平息事态,进行危机公关而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报道。

四、信息披露违规涉及的的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违规涉及的刑事罪名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行政责任包括警告和罚款,民事责任则是赔偿投资人损失,此外还会面对证监会的政策监管措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1:“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依据《证券法》的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警告和罚款,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有关行政责任认定的原则、程序、人员中国证监会还于2015年专门出台了《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于监管措施规定如下,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责令改正;(二)监管谈话;(三)出具警示函;(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第二十九条:“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发行市场虚假陈述,导致投资人损失的,投资人有权要求虚假陈述行为人按本规定第三十条赔偿损失;导致证券被停止发行的,投资人有权要求返还和赔偿所缴股款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利息。”第三十条:“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一)投资差额损失;(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如新城控股在信息披露中,如后续发展证实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不当披露等行为导致投资者受损,并因该不当披露行为被证监会等监管机构进行处罚或被刑事裁判,则投资人有权向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但也需要满足确实存在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存在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就此披露行为违规的行政处罚或刑事裁判,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股票买卖发生在特定期间及被告方无免责事由等。

而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非因职务等原因的个人犯罪对公司股价的影响导致的投资者损失,目前并没有投资者可以索赔的规定。

由前述规定及分析可知,尽管上市公司与其实际控制人属于相对独立的两个法律主体,但因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新城控股及其董监高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能严格依法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况下,仍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五、新城控股此前可以考虑申请停牌以回避在信息披露前的股价波动和质疑

至7月5日,新城控股已连续两日跌停。从网上传闻开始,尤其是7月3日,该重大事件网上发酵,而新城控股尚未进行信息披露,股票已触发跌停。7月2日也完全可能有部分投资者因为提前获取信息而进行大规模抛售的情况,那么新城控股是否可以采取相应措施稳定市场和交易行为呢?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2.2:“上市公司发生本章规定的停牌事项,应当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本章未有明确规定的,公司可以本所认为合理的理由,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12.4:“上市公司预计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在披露前已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立即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

据此,新城控股可以据此可以再获取相关信息后,在7月3日即申请停牌,并在完成董事长变更等程序后,一并进行信息披露,再申请复牌,从而规避市场对其的质疑。

此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2.6 :“公共传媒中出现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本所可以在交易时间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的当日开市时复牌。公告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披露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也有权主动对新城控股采取停牌措施。

作者:李玉正 实习律师,金融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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