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宁波XXX公司
被申请人:泗阳XXX公司
申请事项:
申请贵院责令被申请人立即返还库存的281.75吨棉花。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6年8月5日向贵院提起诉讼。申请人宁波XXX公司与被申请人泗阳XXX公司于2015年5月6日签订《租赁协议》,协议约定以零租金方式租赁,租赁期间盈亏由申请人承担,租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止。租赁期满后,双方已派员完成交接,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有的281.75吨库存棉花却不予返还,更阻扰申请人自行将上述棉花拉回公司总部。
该批棉花价值极大,约合454万元,是申请人生产所需的必备原料,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产经营。而且棉花不宜长期封存,需要安排一定的人员进行通风、维护等,而被申请人阻扰申请人运回后,又未尽善良管理义务,导致原料受损进一步扩大,2016年6月23日大雨浸湿棉花仓库即是最好的例证。
故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107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申请先予执行,责令被申请人立即返还库存的281.75吨棉花,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正常经济秩序。
此致
泗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宁波XXX公司
201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