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已缴纳土地出让金未取得土地权属证书的土地可以被拍卖

最高院:已缴纳土地出让金未取得土地权属证书的土地可以被拍卖

裁判要旨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本案中,被执行人系出让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并已缴纳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虽然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登记证书,但被执行人填报了《建设用地审批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表》,政府部门在审批意见栏中加盖公章确认。据此,案涉土地使用权是被执行人财产,法院有权依法处置案涉土地使用权。

争议焦点

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但尚未取得土地权属证书的土地能否被拍卖?

裁判意见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审查重点是:白城中院执行案涉土地使用权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案涉司法拍卖程序是否正当。

一、关于白城中院执行案涉土地使用权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

元亨公司虽与国红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但元亨公司自认其因故违约300万元。白城中院依国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有事实依据,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关于“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的规定。元亨公司主张白城中院未经立案恢复执行,与事实不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本案中,元亨公司系出让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并已缴纳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虽然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登记证书,但2012年8月,元亨公司作为37411.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包括案涉土地使用权)申报用地单位,填报的了《建设用地审批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表》,白城市国土资源局、白城市人民政府在审批意见栏中加盖公章确认。据此,白城中院认定案涉土地使用权是元亨公司财产,在元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情况下,依法处置案涉土地使用权,并无不当。元亨公司主张未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不能执行,没有法律依据。

二、关于案涉司法拍卖程序是否正当的问题

首先,根据查明的事实,国红以其未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注册为由,委托李洪杰参与竞买,并向白城中院出具授权委托书,李洪杰亦在白城中院的调查笔录中认可其是替国红竞买,故白城中院认定国红是案涉土地使用权的实际竞买人,并无不当。元公司主张国红、李洪杰未向法院出具合法的代理手续、实际买受人是李洪杰,与事实不符。元亨公司进而主张李洪杰未缴纳拍卖款,应视为悔拍,没有事实依据。

其次,《拍卖须知》中显示,“待估宗地的来源及历史沿革:待估宗地是由白城市元亨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表。”拍卖公告中并未载明案涉土地使用权具有土地使用权证,元亨公司主张白城中院在拍卖公告中伪造有土地使用权证,与事实不符。

再次,《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与《网拍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均规定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的情形。《网拍规定》出台后,对于通过网络进行的司法拍卖所提执行异议的审查,原则上应适用《网拍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但也不排斥适用《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一条的一般规定。元亨公司主张该条已经废止,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解。吉林高院依据《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审查元亨公司关于撤销拍卖的异议,并无明显不妥。

最后,吉林高院查明,2018年1月11日上午11:12分,白城中院执行法官通过手机彩信将该院(2017)吉08执恢9号执行裁定送达元亨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景国。元亨公司主张其至今未收到(2017)吉08执恢9号执行裁定,亦与事实不符。

另外,执行依据是否复查,不影响司法拍卖的效力。

案例索引:《白城市元亨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国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2021)最高法执监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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