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借款合同无效后债务人不仅负有返还本金的义务,作为法定孳息也应一并返还。

最高院:借款合同无效后债务人不仅负有返还本金的义务,作为法定孳息也应一并返还。

裁判主旨

本案保证借款合同虽然因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犯罪而无效,但不能因此否定双方之间存在民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合同无效确认后借款人仍负有返还本案借款责任。在本案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借款人不仅负有返还所欠借款本金的义务,而且作为法定孳息的相关本金利息亦应一并返还,并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该部分利息不应作为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进行分摊。

案例索引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立山支行与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鞍山供电公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案》【(2015)民二终字第39号】

争议焦点

借款合同无效后债务人负有返还本金义务的同时是否应将法定孳息一并返还?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本案合同无效认定后的责任该如何划分。本院认为,就导致本案合同无效的责任而言,农行立山支行虽因其行长违法发放贷款构成犯罪而过错责任明显,但鞍山供电公司提供借款主体身份及账号,同时帮助将所借款项转借其它公司,其负责人又与农行立山支行行长达成默契,对于本案合同因违法而无效亦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当前,关于涉及犯罪的民事交易行为的法律效力,有合同无效说与合同有效说等不同学理解释与裁判理念。本案《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曾因涉及刑事犯罪,并被另案认定为无效合同,但这并不当然影响农行立山支行依据实际发放的贷款所应当享有的债权。本案农行立山支行原行长犯罪,该行对涉及该犯罪所发放贷款而形成的债权依然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审关于本案保证借款合同虽然因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犯罪而无效,但不能因此否定双方之间存在民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认定,以及合同无效确认后鞍山供电公司仍负有返还本案借款责任的认定,本院认同并支持。本院认为,在本案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鞍山供电公司不仅负有返还所欠借款本金的义务,而且作为法定孳息的相关本金利息亦应一并返还,并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该部分利息不应作为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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