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家庭共同财产,可以用于偿还家庭债务吗?

近期,一些明星父母的老赖事件沸沸扬扬,有人扬言这些明星的父母将钱花在孩子身上,该明星当为其父母偿还债务。这起事件让笔者联想到了(2017)最高法民申3404号判例。此判例的核心内容是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家庭共同财产,是否能用于偿还家庭债务。

根据裁判要旨:父母将房产登记在尚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子女名下,如无证据证明该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子女通过继承、奖励、父母之外的第三人的赠予、报酬、收益等有合法经济来源,则该财产宜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父母负债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经营的,应当以包括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在内的家庭共同财产用于偿还家庭共同债务。

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家庭共同财产,可以用于偿还家庭债务吗?

本案中,一审、二审及再审法院(最高院)的裁判态度是:首先,案涉房产非来自于家庭共同成员外部对某一家庭成员的特别赠予或某一家庭成员的独立贡献,结合房产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以及购房款支付情况等综合判断后,认定案涉房产虽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仍为家庭共同财产;其次,案涉房产用于家庭共同经营;最后,债务人将财产登记在子女名下以逃避执行,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对于债权成立以以后,父母出资购买但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并且由于该房产用于了家庭共同经营,该房产应当用于家庭共同债务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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