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优朋公司享有电影《意外》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
2012年3月28日,原告发现域名为“www.7fee.com”的“起飞免费电影”网站,未经许可,在线提供电影《意外》的播放服务。同日,原告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查实,域名为“www.7fee.com”网站的主办单位为被告深圳招商国旅公司红桂营业部,审核通过时间为2009年7月27日。
根据上述事实,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其对《意外》电影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
针对原告的侵权指控,被告提交抗辩证据证明,2012年7月24日,被告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查实,域名为www.7fee.com的网站没有任何备案信息。同日,被告通过“www.godaddy.com”网站对“7fee.com”域名进行查询,显示该域名的注册商为GODADDY.COM,LLC,创建于2011年9月18日,更新时间为2012年9月3日,失效日期为2013年9月18日。
被告自认,其曾使用过www.7fee.com网站,但只使用了两年的时间,自2011年9月18日开始,该域名已被其他企业注册了,因此,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应由域名持有者承担侵害原告著作权的法律责任,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法官观点】
ICP网站备案信息可作为推定被控行为人的依据
在网络环境下,当网站的域名注册人与ICP备案运营人不一致时,如何判定涉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人非常重要,这对准确指控被告侵权起着先决作用。
以经营主体为例,比如,公司成立、运营需要有厂房,而公司得到一个厂房可以通过购买取得所有权的方式,也可以通过租赁取得使用权的方式。当公司通过购买取得所有权的方式使用厂房时,厂房的所有权人与实际使用人是同一人;而当公司通过租赁的方式使用厂房时,厂房的所有权人与实际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当租赁他人厂房的公司在经营活动期间发生侵权,实际经营的公司才是适格的侵权人,而厂房的所有权人不是侵权人。按照这个原理,当网站域名注册人与备案网站运营人不同时,网站域名如同上述经营主体(公司)使用的厂房,除非有证据证明,ICP备案开办者与网站域名注册人存在合作经营关系,否则,应按照ICP备案信息来推定,ICP备案信息的开办者为该网站的经营人。
从本案来看,2012年3月28日至29日,域名为www.7fee.com的网站上提供了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因此,能够认定原告对电影作品《意外》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害。但本案侵权行为发生时,网站www.7fee.com域名的注册商为GODADDY.COM,LLC,而网站www.7fee.com的ICP备案开办人为被告深圳招商国旅公司红桂营业部。解析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在侵权行为发生时,ICP备案开办者(被告深圳招商国旅公司红桂营业部)与网络域名注册人(注册商为GODADDY.COM,LLC)之间存在合作经营关系,故应推定ICP备案信息的开办者为网站www.7fee.com的实际开办人。由于被告无证据证明,在涉案侵权行为发生时,有他人假冒其名义开办www.7fee.com网站,故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被告深圳招商国旅公司红桂营业部是涉案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并责令被告深圳招商国旅公司及其红桂营业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妥当的。
(作者:祝建军,所在单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