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为套取银行贷款而签订的虚假合同,该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购房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中,向银行提交了相关申请贷款的手续资料,没有证据显示银行与之恶意串通签订案涉《借款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因此涉案《借款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当属有效合同。
争议焦点
通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套取银行贷款的是否会导致《贷款合同》无效?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2010年2月26日,吕秋秋先是与天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吕秋秋购买天地公司开发的别墅一栋。关于购房款,该合同约定,签订合同时,支付首付款1880843元,余款180万元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支付。2010年3月19日,吕秋秋又与浦发银行南昌分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浦发银行南昌分行提供180万元贷款给吕秋秋用于购房,并将贷款转入吕秋秋指定的天地公司在浦发银行南昌分行的账户内;贷款期限10年,自2010年3月19日至2020年3月19日。该合同还约定,当借款人出现一项或数项违约时,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全部提前到期。天地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了连带保证责任。后浦发银行南昌分行将180万元贷款汇入吕秋秋指定的天地公司账户,该款项实际由天地公司使用。截止2017年7月10日,吕秋秋及天地公司共偿还浦发银行南昌分行1418841元(含利息及罚息)。吕秋秋与天地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为套取银行贷款而签订的虚假合同。据此,天地公司与吕秋秋签订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为了套取银行贷款,原审中,吕秋秋与天地公司亦对此予以认可。故原审判决认定该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虽然吕秋秋与天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其与天地公司均明知该合同并非真实的房屋买卖,但吕秋秋与浦发银行南昌分行签订《借款合同》时,向浦发银行南昌分行提交了相关申请贷款的手续资料,没有证据显示浦发银行南昌分行与天地公司、吕秋秋恶意串通签订案涉《借款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因此,吕秋秋与浦发银行南昌分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当属有效合同。原审判决根据本案事实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的效力区分认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吕秋秋与浦发银行南昌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后,浦发银行南昌分行已经向吕秋秋依约发放了贷款,但因出现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浦发银行南昌分行请求吕秋秋归还所欠贷款本息,天地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有合同依据。至于吕秋秋所述有关法律规定及相关判例等,并非法律规定的新证据。
案例索引:《吕秋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2018)最高法民申21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