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停产停业员工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基本案情:
李某与某科技公司于2017年8月1日起建立劳动关系,某科技公司出具任命书,任命李某为公司行政主管,任期两年,月薪8000元。因某科技公司未及时缴纳厂房租金,导致办公区域停水停电,公司无法正常运行,2018年10月起公司停产停业,李某未再提供正常劳动。某科技公司抗辩停产停业后无需支付生活费。
法院裁判: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某科技公司自2018年10月起因未及时交纳租金导致停水停电公司无法正常运转,应当支付李某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工资8000元;李某自2018年10月份起未再提供正常劳动,对2018年11月起至劳动关系终止之前的工资,应按绍兴市最低工资标准1800元的80%进行支付。
典型意义:
受疫情影响,有些企业可能无法复工复产,拖欠员工工资而引发劳动争议。对于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期间有关工资待遇批复意见》[浙劳社厅字(2003)123号],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需支付给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为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基本生活费包含职工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
来源:绍兴中院发布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