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与高利贷的区别(附案例)

上海高院通报2017年涉“套路贷”犯罪案件审判情况

本文核心内容提示:
一、当前“套路贷”犯罪的五大基本特征;
二、“套路贷”与高利贷的四大区别表现;
三、上海法院将在四个方面进行“从严”惩治;
四、三个典型涉“套路贷”犯罪审判案例。

2017年8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高院副院长黄祥青通报了上海法院四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的审判情况。高院副院长郭伟清主持新闻发布会。当天,宝山、静安、奉贤法院分别对这四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分别判处17名被告人十六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三十四万至四万元不等的罚金及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其中,对为首者、起意者、策划者及积极参与者,法院依法给予严厉打击,在17名被告人中,有3名主犯被判处刑罚十年以上,最重的为有期徒刑十六年。

新闻发布会通报,此次集中宣判的四起案件,共涉及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三个罪名,是今年以来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套路贷”犯罪案件。

这些案件反映出当前“套路贷”犯罪的五大基本特征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新闻发布会介绍,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行为。“套路贷”与高利贷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行为目的不同。“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

第二,手段方法不同。(1)虚增数额的名目不同。“套路贷”中虚增数额部分一般是以担保或类似名目出现,高利贷中本金之外的数额往往以利息名义设定。(2)借款人对本金之外的数额主观认识不同。“套路贷”的借款人(被害人)往往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被告知如正常还款,虚增数额不需归还,故主观上认为对虚增部分不必偿还;高利贷的借款人对本金之外的高利息部分需要偿还在签订合同时即明知。(3)出借人对“违约”的态度不同。“套路贷”中的犯罪人员为了达到占有虚增款项的目的,往往采取拒接电话、“失踪”等方式,让被害人在约定期限内无法还款,而不得不“违约”;高利贷的出借方希望借款人尽早还本付息。

第三,侵害客体不同。“套路贷”侵害客体多、社会危害大,从诱骗或者强迫被害人签订合同到暴力讨债、虚假诉讼,不仅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还危害公共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战司法权威,严重妨害司法公正。而高利贷主要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第四,法律后果不同。“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而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高利贷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新闻发布会强调,“套路贷”犯罪的发展蔓延,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诱发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辍学、自杀、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

今后,上海法院将在依法从严惩处‘套路贷’犯罪的思想指导下,用准、用足、用好法律,确保在法律上严惩,在经济上重罚。

上海法院将在四个方面进行“从严”惩治

第一,定罪上从严。“套路贷”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犯罪分子非法侵占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财产,属于侵财类犯罪,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被告人在“索债”时采用了殴打、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或者以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特征的,以相关罪名定罪处罚。对于“套路贷”犯罪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等多种犯罪的情况,依照刑法规定进行数罪并罚或者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第二,犯罪数额认定上从严。在“套路贷”犯罪数额的认定上,把握“套路贷”行为的犯罪本质,将其与民间借贷区别开来,从整体上对其予以否定性评价。被告人在借贷过程中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各种名义收取的费用,均纳入犯罪数额予以认定。除了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本金外,双方约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应当计入犯罪数额,不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第三,犯罪组织认定上从严。对“套路贷”共同犯罪,确有证据证明三人以上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犯罪,已经形成犯罪集团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

第四,量刑上从严。对于“套路贷”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犯罪团伙中的主犯,依法从重处罚。对于有财产刑规定的,加大财产刑的判罚力度,对供犯罪所用的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以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的能力和条件。对于一般参与的从犯,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量刑上区别于首要分子和主犯,从轻处罚。

新闻发布会通报,“套路贷”犯罪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较多,处理难度较大。上海高院对“套路贷”犯罪法律适用中的疑难争议问题,不断加强调查研究,并于今年8月向全市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大审判工作力度 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的通知》,要求全市法院充分认识“套路贷”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真把握“套路贷”犯罪的主要特征,准确界定“套路贷”犯罪的性质,正确认定“套路贷”的犯罪数额,依法从严惩处“套路贷”犯罪。

涉“套路贷”犯罪案例

案例1:瞿琪奇等3名被告人诈骗案和傅骏等3名被告人诈骗案

2015年1月13日,在被告人王佳昱的居间介绍下,被告人傅骏、郝佳伟等人带被害人范某(未成年人)至本市控江路、大连路路口的一家拉面店找到被告人唐彦,双方谈妥借款人民币3万元后,由唐彦在附近一家农业银行以资金走账的方式“空放”12万元给范某,范某当场全部取现,将其中10.5万元交给唐彦,余款1.5万元被傅骏等人以“中介费”名义瓜分,当日范某分文未得。次日,唐彦以范某借条住址写错为由拒绝发放贷款余额1.5万元,并以借条和银行走账金额向范索要全部借款12万元未果。尔后,唐彦将上述12万元的虚假债权转至被告人应隽处“平账”,由应隽通过农业银行“空放”15万元给范某,并让范写下借条,范当场全部取现,将其中12万元归还唐彦,3万元作为利息交应隽,范仍然分文未得。2015年1月14日晚起至案发,应隽多次带多人至范某家中索要15万元“借款”。

2015年1月24日15时许,在本市虹口区大连路上的一家馄饨店内,在被害人杭某(未成年人)原本只想借款3,000元的情况下,傅骏、郝佳伟等人进一步诱骗杭某借款4万元,并通过王佳昱、唐彦将杭某介绍给被告人瞿琪奇,谈妥由后者作为资方放贷。次日,瞿琪奇、唐彦在工商银行同济大学支行“空放”高利贷16万元给杭某,杭某当场取现12万元还给瞿琪奇,余4万元交给傅骏等人,其中3.5万元作为“中介费”由傅骏、郝佳伟、王佳昱等人分赃花用,杭实际得款5,000元,唐彦从瞿琪奇处获得中介费5,000元。同年8月10日,瞿琪奇、应隽向杭某索要上述16万元借款及高额利息,胁迫杭以其名下房产抵押贷款归还欠款。8月下旬,瞿琪奇、应隽至杭某居住地,找锁匠并诱骗杭从家中偷出房产证,诱骗杭将房产过户给马仁培(另案处理),以马仁培的名义贷款给杭某。8月28日,瞿琪奇、应隽带杭至本市南京西路699号链家总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价为170万元(后经评估价值为194万元)。杭某在收到马仁培支付的68万元房款后,于10月21日将房产过户给马仁培。10月29日,马仁培与杭约定房价变更为160万元后,支付余款90万元。杭某于当日将90万元转入瞿琪奇银行账户,其余钱款均于房款入账当日或次日以现金方式取款,另于10月2日汇款5.2万元给瞿琪奇。同期,瞿琪奇还先后于2015年8月27日、10月17日转账22万元、42万元给杭某进行资金走账,以对应其让杭写的90万元借条数额。2016年2月4日,马仁培以182.5万元的价格将上述房产转售给了杨帆。

2017年8月28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对上述被告人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瞿琪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十六万元;被告人应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被告人唐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被告人傅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被告人郝佳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被告人王佳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杭某经济损失。

套路贷与高利贷的区别(附案例)

案例2:陈寅岗等8名被告人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案

2016年3月,被告人陈寅岗、韩世平、魏伟斌、俞果等人经商议注册成立上海衡燊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燊公司)从事高利贷业务,由俞果担任法定代表人,约定陈寅岗、韩世平、魏伟斌各抽取盈利30%作为提成,俞果抽取盈利10%作为提成;被告人朱敏、徐文正、葛冬亮作为业务员按月领取工资报酬。

2016年4月25日,被告人陈寅岗纠集韩世平、朱敏、徐文正、葛冬亮等人为向被害人许某讨要借款20万元,将其强行带至静安区一酒店房间,在车上陈寅岗和徐文正殴打、威胁被害人许某,后陈寅岗、韩世平、魏伟斌、俞果、朱敏、徐文正在该房间对许某实施看管,陈寅岗、徐文正动手殴打许某,至次日凌晨许通过家人筹集钱款归还陈寅岗等人20.5万元。随后,被告人陈寅岗、韩世平又以被害人许某仍欠陈寅岗、韩世平本金及利息合计60万元未还为由,要求被害人许某在26日中午前支付60万元结清债务。26日凌晨0时40分许,被告人陈寅岗、朱敏、徐文正等人驾车将被害人许某押送至其父亲居住的上海市徐汇区某小区门口,陈寅岗、朱敏等人继续向许某父亲强行索要60万元。许某及其父亲被迫同意后,陈寅岗等人才将许某放行。26日上午,许某被迫筹集60万元并以现金和转账方式支付给陈寅岗等人。2016年5月,陈寅岗、韩世平、魏伟斌、俞果、朱敏、葛冬亮等人赴泰国旅游期间,因对被害人许某上月为陈寅岗等人订购的泰国旅游行程不满,经共同商议,以留存的一张本应归还许某的20万元借条,通过电话再次向许某勒索钱款,迫使其最终支付7万元。

2016年4月18日,被害人吕某至衡燊公司欲借款15万元,写下25万元的借条。陈寅岗、韩世平等人在发现吕某隐瞒房屋已有抵押的情况后并未放款,朱敏、徐文正还对吕某实施殴打;当晚被告人陈寅岗、韩世平、朱敏、俞果、魏伟斌、徐文正经共同商议后,由朱敏和韩世平通过电话向吕某勒索钱款4万元未果。2016年6月27日,被告人曹一帆(系执业律师)接受陈寅岗、俞果等人委托,以虚构的吕某借得25万元且未归还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偿还本金25万元及利息,法院裁定冻结、扣押、查封被害人名下25万元财产,后曹一帆在得知陈寅岗等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申请撤诉及解除保全。

2016年4月11日,被害人姜某某至衡燊公司实际借款28.8万元,但写下70万元的借条并订立《个人借款合同》。后姜某某在次月归还了2万元。2016年6月27日,被告人曹一帆在接受陈寅岗、俞果等人委托后,捏造被害人姜某某借款70万元的事实,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偿还本金70万元及利息,法院裁定冻结、扣押、查封被害人名下70万元。后曹一帆在得知陈寅岗等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申请撤诉及解除保全。

2015年1月12日,被告人陈寅岗、韩世平在被害人李淳实际借款5万元并已经陆续实际还款6.3万元的情况下,仍虚构李淳向其借款10万元未归还的事实,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淳归还10万元及相应利息等,获得胜诉,但李淳未实际履行判决。

2017年8与28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上述被告人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陈寅岗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二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三十四万元。

被告人韩世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被告人魏伟斌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六万元。

被告人俞果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一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七万元。

被告人朱敏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被告人徐文正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

被告人葛冬亮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被告人曹一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许某;犯罪工具等予以追缴。

案例3:陈斌等3名被告人诈骗案

被告人陈斌系上海旭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筹公司)实际管理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伙同他人多次通过虚高借款金额诈骗借款人钱款,其中被告人陈斌涉案既遂金额30万元、未遂金额150万元;被告人张蕾、龚勤在明知旭筹公司通过上述形式诈骗借款人钱款的情况下,以旭筹公司员工名义,使用假名帮助旭筹公司约谈客户、促成签约、走账、协助要债等并获取好处费,被告人张蕾涉案未遂金额150万元,龚勤涉案未遂金额100万元。具体如下:

2015年11月17日,被害人张某某、梁某夫妇向旭筹公司借款50万元,由旭筹公司员工“陈健”(假名,另案处理)出面商谈,提出根据旭筹公司的规定,需要以房屋作抵押、签订金额为80万元的借款合同,被害人收到80万元转账后交付现金30万元作为保证金,并假意承诺只需按期归还实际借款50万元及利息。谈好后,由被告人陈斌与张某某签订合同并转账共计80万元至张某某账户,张某某夫妻将房产证等证件交给陈斌,并向“陈健”等人交付30万元现金。后张某某、梁某多次联系还款50万元事宜遭陈斌等人借口拖延,至临近还款期限,被告人陈斌否认公司收过30万元保证金的事实,要求被害人还款80万元,张某某、梁某夫妻无奈于2016年5月11日支付80万元给陈斌。

2016年6月14日,被害人陈某欲向旭筹公司借款100万元,自称旭筹公司员工的被告人张蕾使用假名“王蕾”、龚勤使用假名“李滨”与陈某商谈,要求以房屋作抵押签200万元的借款合同,陈某在收到200万元转账后需交付现金100万元作为保证金,并假意承诺陈某只需按期归还实际借款金额100万元。后陈某多次联系还款遭拖延,至借款期限届满,陈斌指使旭筹公司员工李闯、葛亚亚等人向陈某要求偿还200万元未遂,陈某为此多次报警。

2016年7月15日,被害人陈某某、蒋某向旭筹公司借款,由张蕾出面商谈,以上述同样手法,在实际借给陈某某20万元的情况下,虚高借款金额为70万元,后向陈某某要求还款70万元未遂。

2017年8月28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对上述被告人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陈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四万元;被告人张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龚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责令被告人陈斌退赔被害人张某某、梁某经济损失二十五万元;被告人张蕾、龚勤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0)
上一篇 2018年4月23日 上午10:33
下一篇 2018年5月16日 上午11:55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