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进行刑事控告
文 / 钱小琴
对于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实践中,随着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一步步得到加强。据央视网消息,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宣判了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与王龙集团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上诉案。被诉侵权人王龙集团公司等盗用香料“香兰素”技术秘密,被判赔偿技术秘密权利人1.59亿元。这是人民法院史上判决赔偿额最高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最高法表示,本案判决结果彰显了最高人民法院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打击恶意侵权行为的鲜明司法态度。
侵犯商业秘密,可以进行民事救济,行政举报,刑事控告。央视网所报的史上最高额商业秘密侵权案,就是民事救济成功的典范。刑罚因具有强大的威慑力,刑事救济成为保护商业秘密最严厉的手段。而刑事控告对于制裁和预防侵犯商业秘密应当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但是司法实践中的情况一直不如人意。有鉴于此,本文梳理了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控告的相关重点。
01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法规定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的通知(高检发〔2020〕15号)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02 准确介定商业秘密,避免与著作权等其它知识产权相混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
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非公知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从本质上讲,商业秘密保护的落脚点是权利人和合法持有人的市场竞争优势。
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将商业秘密与著作权等其它知识产权相混淆,从而导致控告失败。一般来讲,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形式,商业秘密保护的是信息的内容。对商业秘密信息的表达,可能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而当尚未构成著作权或者著作权保护不适用时,可以采用商业秘密的方式予以保护。
03 能否确定和证明商业秘密点,是决定刑事控告成败的关键
涉案的商业秘密信息往往是杂乱、零散、繁多的。但无论是技术信息还是经营信息,作为权利人主张权利时,权利人不能只是笼统地说某项技术或者某份资料是商业秘密。
权利人应当明确指出商业秘密的“秘密点”,即区别于公知信息的具体的信息内容。
商业秘密的秘密点可能是完整信息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局部信息,如产品的装配方式、某一关键零部件的加工方法;也可能是已知信息的组合,即完整信息中的所有局部信息单独来看,都不具有秘密性,而其秘密点恰恰在于这些已知信息的组合,如用已知的产品部件装配出新的产品。
商业秘密点,应当具有相对新颖性、先进性,并应当是可以与涉嫌侵权技术信息进行比对的。
商业秘密也不等于产品,我们说请求保护的商业秘密内容应当固定在相应的载体上,通过载体能够重复再现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但商业秘密是指信息,而产品可能构成商业秘密的载体,但其本身并非商业秘密。
04 刑事控告,要穷尽一切手段证明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
非公知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又称为“秘密性”。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不能轻易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需要依靠商业秘密的“创造者”利用公知的知识、经验或技巧经过创造或探索,或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方能获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情形:
(1)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2)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3)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4)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5)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6)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05 侵犯商业秘密罪,控告人应初步取得以下必不可少的证据
结合前述刑法规定,立案标准,相关重点。对商业秘密罪进行刑事控告,控告人需要取得以下初步证据:
(1)证明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证据;
(2)证明商业秘密有效存在的证据,并以书面形式明确其商业秘密的内容、范围和秘密点;
(3)证明商业秘密非公知性和被涉嫌侵权技术(产品)具有同一性的证据;
(4)证明犯罪嫌疑人接触商业秘密或者获得、使用商业秘密或者合同签订的相对方负有保密义务的证据;
(5)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或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的数额,应当出具评估报告的证据
作者:钱小琴 律师,刑事诉讼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