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体系,规范征收程序,促进征收补偿的公平化、阳光化,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0修正)》,绍兴市住建局起草了《绍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绍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涉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征收管理、征收决定、征收评估、征收补偿等条例。

意见稿中部分征收补偿实施办法

1.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

2.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政府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应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但被征收人要求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除外。

3.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且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最低补偿建筑面积;被征收人对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以内或者被征收房屋价值以内部分不支付房款,对超过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且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按照区人民政府的规定结清差价;

(3)被征收人无力结算差价的,差价部分折算的建筑面积可比照公有住宅用房租金标准计租;被征收人安置后要求购买该部分房屋的,仍按征收时的差价金额补购。

(4)依照前款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的,最低补偿建筑面积计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予以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计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5)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为每户不小于45平方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房屋征收时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特困人员,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本数,同一城市规划区内另有住房的应合并计算)的住房困难家庭。

4.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5.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征收成套砖混结构住宅,同一楼梯单元相同套型房屋因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改变造成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各户不一致的,统一以最大一套房屋建筑面积作为补偿面积(顶层带阁楼的,阁楼面积除外)。如该住房系按房改政策购入,补偿面积超过原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记载面积部分应按原房改购房价格补购,该款项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直接扣减后上缴财政部门。

6. 征收房管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包括非成套住宅)的,按下列方式予以补偿:

(1)房屋承租人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购房的权利。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房后,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按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2)房屋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或不符合公有住房房改购房政策的,按被征收住房原建筑面积向最接近安置用房面积的套型上靠,并予以直接安置公有住房,上靠面积不结算差价,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

7.征收落实私房政策换约续租的住宅用房,房屋征收部门除按本办法规定对被征收人补偿外,对房屋承租人应以续租面积按本办法第五部分第(六)条有关直管住宅公房的规定进行补偿。

8.征收出租给非宗教团体人员使用的宗教团体所有的住房,承租人系房产管理部门安排而取得承租权的,房屋征收部门除按本办法规定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外,对房屋承租人按本办法第五部分第(六)条有关直管住宅公房的规定进行补偿。

9.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24个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36个月。过渡期限届满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交付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过渡期限内的周转用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自行解决,也可以选择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

10.征收住宅,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其自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6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按照租赁与被征收房屋面积、地段相当的住宅所需费用的平均价格确定,且不低于保障被征收人基本居住条件所需费用。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确定,每两年公布一次。

房屋征收部门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各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11.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各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房屋征收部门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应当自交付后6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

12.征收住宅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搬迁费,用于补偿被征收人因搬家和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迁移造成的损失。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从周转用房迁往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另行支付搬迁费。

搬迁费的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确定,每两年公布一次。

13.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一次性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其中,搬迁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

14.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应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5.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国务院条例、省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过渡期限、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同时填写注销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申请表。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或超过80%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的,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告,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

16.除依照本办法第五部分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以外,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补偿决定方案。补偿决定方案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及相应的补偿标准。

17. 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被征收人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18.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腾退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腾退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9.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约并腾空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20.实施房屋征收应当依照国务院条例、省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先补偿、后搬迁。

21.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征集日期:2021年12月22日至2022年1月21日

联 系 人:汤同志
联系电话:85140517
邮寄地址:绍兴市越城区渔化桥河沿39号绍兴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征收管理科
邮  编:312000

绍兴市住建局
202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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