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述关于民商事诉讼文书写作的各个要点,均系通常意义上的参考性规范,具体办案时,请根据个案需要作出调整,并优先遵从受理法院及承办法官的要求。
一、格式
正文为小四(12号)、宋体、1.5倍行距(如承办法官较为年长,应换用稍大号的字体);不使用斜体、下划线、底纹和有色字体;全文(含标题)字体不超过两种,字号不超过两种;需要强调处用加粗表述,但不宜过多。
二、案号标识
案号一经法院确定,该案所有提交法院的文书均应在开头或其他显著处标明案号。代理词等文书,有必要在页眉中标明案号、己方当事人名称、文书类型等信息。
三、简称、代称与代词
简称应在正文中第一次出现全称时用后附括号注明,并全文使用同一简称;二审文书所用简称应与一审裁判文书保持一致;正文中,多用当事人的姓名(自然人)或简称(法人或其他组织),少用当事人诉讼地位的代称;少用代词,少用“其”,特别注意“其”字绝不能用于句首。
四、标题
依次使用一、1、(1)三级标题,每一级标题以三至七个为佳。第一级标题应使用长句对下属内容从事实、证据到法律做全面、准确的归纳,避免使用简单下结论的短句。
五、行文
明确表达己方立场和观点;避免绝对化的表述;避免宣泄情感,不从道德上贬低对方当事人,不恶意攻击原审法院和法官;少用长句和复句;少用形容词和副词;不用“?”和“!”两种标点符号。
诉状一般不超过3页,代理词一般不超过10页,除非案情有特殊需要。
六、证据指示
行文中涉及重要证据材料,应用括号注明该证据在证据册中的编号及页码,以便法官查阅。
七、法条引用
文书中所有的法律主张都应有明确的法律条文的支撑;引用法条名称时在书名号内写明全称;引用法条序号时一般用汉字小写。文书末尾的综上部分应引述支持己方主张的所有法律条文的序号。
八、诉讼请求
1、诉请请求需要做到准确、全面、切割三点:
(1)准确。诉讼请求的表述应同时做到中文、事实和法律上的准确。要切实做到此点,需认真参考案件所涉法条的表述及同类案件判决主文中的表述。
(2)全面。诉讼请求应将当事人的生活诉求与经济诉求全面、无遗漏地转化为法律主张。
(3)切割。诉讼请求内容较多时,凡在法律上具有区分意义的请求,均应分项书写,比如,本金和利息的请求,即应分项写出;诉请的表述应尽量做到直接纯粹,与事实主张和法律主张尽量切割。
2、上诉请求和再审请求,应全面覆盖且不得超出原审判项和一审原告诉讼请求,针对原审各个判项进行具体表述时,按照维、撤、改、驳的顺序。
九、逻辑结构
文书在逻辑结构上遵从MECE(Mutually Exclusive Collectively Exhaustive)的原则;逻辑架构上以两层或三层为宜;写作时应对案件争议焦点有清晰预判。
十、再审文书的特殊问题
再审文书和一、二审文书的最大不同,在于必须分清再审请求、再审事由与再审理由。
十一、附件
代理词等文书可将法条检索清单、同类案件裁判文书摘要及全文打印版作为附件。此处的全文打印版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打印版为佳。
大的图表应作为附件提交,不应置入正文。
十二、电子版
所有提交法院的文书都应附光盘(不可复写)刻录的电子版;不仅立案时应按要求提交电子版,到了审理阶段后向承办法官及书记员提交的文书(如代理词)时亦应附上光盘。
十三、材料提交
文书、证据等提交应做到一次提交、尽快提交。比如向法庭提交书面代理意见之后又再次提交所谓代理意见的补充意见,即违反了一次提交的原则;尽快提交,即在合议庭及承办法官指示的期间内,尽快提交相应材料。
提交法院的证据册每册不超过190页,不使用带有金属材料的或打孔的装订,侧面刷胶成册最佳,且必须前置证据目录。所有证据册应额外提交一套不做任何装订的完整副本,以便法院复印、扫描或其他之用。诉状、代理词等关键材料,应在背面加盖骑缝章。
向法院邮寄文书、证据及其他材料,最好使用EMS特快专递,其他邮寄方式均欠妥当。填写收件人时应注意要寄给书记员,不要寄给承办法官,除非承办法官有特别叮嘱。另,所函上应写清经办律师的手机号、座机号和送达邮寄地址及邮编。
结语:民事诉讼乃法律的斗争之一种,诚如王泽鉴老师在《民法总则》的自序中所言:愿民法所体现的自由、平等、人格尊严的价值理念得获更大的实践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