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恶霸狱中搞发明,死刑逃生再涉黑
文/ipcode
先是,20多年前的1998年2月,昆明夜场恶霸孙小果,因强奸罪、强制侮辱妇女罪、故意伤害罪等多项罪名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
近日,据2019年4月24日《昆明日报》报道,中央扫黑除恶第20督导组4月份在昆明市打掉了孙小果、涂力军等一批有影响的涉黑涉恶犯罪团伙。
那么,一个20多年前已经被判处死刑的人如何“死里逃生”成为最近的涉黑恶霸?据悉,孙小果在“服刑期间”搞过发明创造,居然还获得了专利授权。
2008年10月27日,孙小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联动锁紧式防盗窖井盖”实用新型专利,2009年5月授权,两年多后的2012年1月专利权终止:
这个专利的创新在于,市政下水道窨井盖容易被盗,“由孙小果发明”的这个专利技术可以有效预防或解决窨井盖被盗问题……
据悉,2008年是孙小果的母亲找到某专利代理事务所,提交了发明专利的相关资料,某代理说:“起初我也不知道他就是那个孙小果,我们做的就是这个业务,我按照正常程序就给他代理了。”
孙小果不是第一个凭借自己的发明创造减刑的人,原中国足协副主席、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南勇,也有过发明创造,最终获得一个“移动终端支撑架”的实用新型专利:
南主任这个发明创造似乎更亲民易懂,台灯底座配个手机支架,是不是觉得很厉害的样子……当然南主任这个2013年12月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2014年6月获得授权,也在授权三年多的2018年2月即专利终止。
回到孙小果,他被判死刑的时间是1998年2月,2000年后也就是死缓执行二年期满后才可以减刑,按照最短实际执行刑期为十二年,从死缓执行期满开始算,最快也要到2012年8月,但是孙小果在此之前就已经在外活动了。
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我们不禁要问:
这里“被判处…无期徒刑”是否包含死刑减为死刑缓期执行再减刑后的“无期徒刑”?
认定“发明创造”的主要依据应该是获得专利授权,那么,是否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都可以认定为发明创造呢?
孙小果在狱中是否可能创造出机械结构复杂的“联动锁紧式防盗窖井盖”专利呢?
当然,2017年以后,应该不会再有孙、南二人类似的实用新型专利被认定为重大立功事项了~
因为根据2017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其中,第(四)项中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所以,难道
“快速致富”的捷径都写在《刑法》里了?
“快速自由”的捷径都写在《专利法》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