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浙医保中心[2023]32号
关于2023年度省级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补差等医保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统计局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60号)精神及年度医疗保障工作安排,现将2023年度缴费基数调整补差等医保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调整及补差
(一)调整标准
2022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为96237元(8020元/月,以下简称省平工资),我们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调整2023年省级医保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其中,2023年省级医保在职职工封顶月缴费基数由原22311元调整为24060元,保底月缴费基数执行2021年省平下限标准,由原3957元调整为4462 元。2023年省级医保退休人员保底月划账基数由原7437元调整为8020元。涉及调整的相关人员个人账户按规定增加。
(下文略……)
浙江省医疗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2023年12月14日
据了解,2023年参保人员社保月缴费基数上限也将暂按24060元执行(8020元×300%),下限按4462元执行(7437元×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