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双胞胎的抚养权应当如何确定?
文 / 宋伟峰、吴米琪
男女双方因感情破裂选择离婚,这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可是离婚终究打破原有稳定的婚姻关系、家庭关系,是社会活动最小单元的解体。而建立在婚姻基础上的人身、亲属关系均会发生剧烈变化。从稳定到动荡,在这一过程中受到伤害最大的是家庭里的未成年子女,无论他们主观乐意不是乐意,行动上主动还是被动,均面临父母离异、家庭解体以及之后成长道路上选择并跟随父或母一方的抉择难题。
由此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不论是离婚男女双方争夺(或放弃)还是法院最终决定由谁抚养均要建立在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下来考量,未成年人的保护亦是离婚问题中的重点。
近日,笔者遇到了一个离婚纠纷案件,女当事人育有一对双胞胎女儿,因婚后性格不合等原因已与丈夫分居,现与丈夫各自照顾一个孩子,女当事人对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非常纠结。由于双胞胎(多胞胎)子女作为未成年人群体的少数,其抚养权的决定相对来说更为特殊。关于这一特殊群体抚养权的确定,本文将利用案例检索的形式尝试对现实中涉及双/多胞胎子女抚养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以期对日后实践有所助益。
一、司法实践中对于双(多)胞胎抚养的案例
1、从公平角度出发,法院裁判父母双方各自抚养一人。
案例:陈某、仇某于2008年5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陈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仇某同意离婚。陈某、仇某均要求抚养婚生子女。仇某称其有生育障碍,再次生育孩子的可能性很小。
法院判决:
原审法院判决,关于子女抚养,陈某、仇某婚姻存续期间通过试管婴儿技术孕育双生子,仇某在生育上有一定障碍,但正如陈某所言,仇某并非没有生育能力,且陈某为孕育双生子付出良多。从抚养能力来看,陈某具有研究生学历,且有一定工作能力,仇某目前仍在校就读,但其父母具备良好的经济基础。故考虑本案的特殊情况,法院认为两个子女由双方分别抚养较为公平,但双方在抚养孩子过程中应为未成年双生子考虑,多创造两个孩子共同学习生活的机会。终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三中民终字第05291号 )
2、从有利子女成长的原则出发,法院裁判由一方抚养双胞胎。
案例: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恋爱,2007年9月20日登记结婚,2011年12月12日生育一对双胞胎子女。婚后因性格差异等问题产生矛盾。原告曾先后于2018年12月、2019年10月起诉离婚,法院均判决不予准许。审理中,原、被告均认可,孩子出生后主要由被告及被告父母抚养。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解除婚姻关系达成一致意见,可予准许。关于双胞胎儿女的抚养,原告要求儿子随其共同生活,女儿随被告共同生活,被告要求两个孩子均随被告共同生活。本院认为,在确定孩子抚养权归属时,首先应当考虑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并兼顾父母双方抚养能力、抚养条件以及孩子的意愿等因素。本案中,两个孩子系双胞胎,且从小生活在一起,目前也在同一学校同一班级共同学习,感情亲密。
本院考虑到两个孩子从小在一起,从小主要由被告及被告父母抚养,被告的工作作息较为稳定,以及尊重两个孩子意愿等因素,认为离婚后两个孩子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考虑到被告的工作、经济状况等,离婚后两个孩子均由被告抚养具有合理性,本院确定离婚后儿子谢欣宸、女儿谢欣宜均由被告抚养。((2020)沪0113民初21075号)
通过案例检索分析,法院的最后裁判不外乎是以上两种方案选择。但从法院的裁判理由分析,我们认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于抚养权归属结果有着决定性的作用,而法官一般遵循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通过对比夫妻双方的抚养能力、经济状况、受教育程度以及一方是否还存在再婚等预测来确定双胞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当然也存在极端情况,父母双方均无意愿抚养子女的情形,在此种情形下除考虑最有利子女原则外,还要考虑到公平原则,以避免因抚养子女导致一方陷入绝对贫困的状况。
2、个别特殊情况下的考虑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和相应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情况应跟随女方生活。除非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或是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或者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的情况。否则,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只有女方同意的情况下,才由男方进行抚养。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双胞胎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法院通常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的角度出发来决定。
鉴于双(多)胞胎抚养经济压力较大,其抚养权确定是否仍以一般子女抚养的规定来处理,我们认为还是应当分情况区别对待。
2周岁以下的双(多)胞胎
如女方有相应抚养能力并要求一起抚养的,应当以女方抚养为宜;
如女方没有相应抚养能力,可以由另一方抚养其中一名或多名子女,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
2周岁以上的双(多)胞胎
对于本文案例中提到的女当事人而言,双胞胎年龄已经超过2周岁,法官考虑抚养权归属可能参照以下条件:
(1)考虑父母哪一方提供的生活、学习环境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
(2)考虑父母双方哪一方更能够有充足的时间来照顾与教育未成年子女,能提供足够时间陪伴未成年子女的一方父母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
(3)鉴于双胞胎的特殊性,双胞胎子女有别于一般家庭的二胎,双胞胎从小一起成长生活,共同生活比分开生活更有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
(4)对父母一方是否尚有生育能力进行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一方可予优先考虑。
(5)若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在判决抚养权的归属时,法院会尊重未成年人子女的真实意愿。
二、如何正确争取双胞胎子女的抚养权
在本文开头提到的离婚纠纷,对于女当事人而言,在双胞胎年龄已经超过2周岁的情况下,应该如何正确争取双胞胎子女的抚养权呢?为此,笔者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和措施:
1、通过离婚协议约定抚养权
虽然当事人已经起诉离婚,但是在判决前,当事人仍然可以与对方协商调解,达成离婚的一致意见,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胞胎子女的抚养问题,只要该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约定即合法有效,父母双方可以通过离婚协议约定的方式来约定双胞胎子女由双方各抚养一个或由一方抚养。双方通过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的抚养权既能实现体面地和平分手,避免双方矛盾激化扩大,又能基于父母双方的真实意思和情况对孩子抚养权进行合理分配,有利于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和今后成长。
2、双胞胎子女感情深厚,不宜分开抚养
由于在女当事人与丈夫分居前,两个孩子一直以来共同生活多年,从未分开,姐妹之间已经建立了深厚的手足之情。因此,当事人可以通过在庭审中提交双胞胎长期在一起生活、学习的照片、视频等予以证明双胞胎子女感情深厚,不宜分开抚养,争取获取双胞胎子女的抚养权。
3、提供具有优势的抚养条件和能力
女当事人具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可以通过积极表示自身的抚养意愿,并提供证据证明自身的经济条件足以照顾双胞胎子女的生活支出,相较于对方具有更多的时间、精力和更好的条件照顾双胞胎子女。
4、长期与双胞胎子女共同生活
在双方其他条件相似的情况下,法院会考量到子女与哪一方生活时间较长,由于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是明显不利的,通常优先考虑随双胞胎长期生活的一方取得抚养权。
5、不藏匿、不抢夺,正确应对另一方的藏匿、抢夺行为
藏匿、抢夺孩子的行为无疑是对孩子的二次伤害,且该行为具有违法性,并不可取。在面对对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并注、意收集保存报警记录、笔录等相关材料,作为日后证明对方不适合抚养小孩的证据。
三、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抢夺、藏匿行为的禁止
在司法实践中,不少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往往会采取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在涉及双胞胎的离婚纠纷中,也更容易会出现一方带走其中一个孩子的情况。
对于这个现象和问题,此前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此作出约束或规范,直到在2021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新未成年人保护法明文禁止了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如果在离婚中男女双方如再采取此种禁止性行为的,则会被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其主张抚养孩子的主张也有可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同样这一规定也适用于双(多)胎胞的抚养权确定中,切不可认为孩子有多人,自己随意带走一名也没有关系。而且父母不宜将双方矛盾公开化或嫁接在孩子身上,尽量避免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
故对案例中的当事人而言,由于目前正与丈夫分居,且各自照顾一个孩子,应当避免自身出现抢夺、藏匿孩子行为,而若对方有类似不当行为的,应当进行及时取证。
作者:宋伟峰 律师、吴米琪 实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