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私自堕胎,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引言:

生育权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决定是否生育、何时生育和生育子女数量的权利。生育权是任何公民,不论男子还是女子,不论是已婚还是未婚,不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享有的一项人格权。

但在实际生活中,有一项困扰广大男同胞和女同胞的巨大疑惑:关于生育权,到底谁说了才算?

许多女性会因为事业或身材等原因,不愿意生孩子,经常会出现妻子单方面决定终止妊娠的情况,由此引发了很多的纠纷。男方认为女方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起诉要求损害赔偿,这种观点在法律上能否得到支持?关于这个问题,请看如下案例。

妻子私自堕胎,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基本案情

近日,三十多岁的小李来到法院,要求与妻子小张离婚,与众多离婚案件一样,在诉状中离婚的理由部分,小李描述为感情基础薄弱、性格存在较大差异,生活中无法交流和沟通。后该案经立案进入审理阶段。在庭审中, 小李在承办法官的追问下,终于满腹委屈的说出了实情。原来,小李和妻子都有一份不错的工作,小李的父母也已退休在家,老两口迫切的盼望着能早日抱上孙子。奈何儿子儿媳都属于事业的上升阶段,尤其是妻子小张,怕生育影响事业的黄金期。就在两个月前,小张瞒着小李,独自做了引产手术。

小李得知真相后,认为妻子侵犯了他的生育权,决定起诉要求与小张离婚。承办法官向小李释明,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这里,所谓“确有必要”主要是指在此期间双方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又急迫的理由,如一方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又如女方怀孕系与他人婚外情所致,为防止矛盾激化,发生意外事故,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及时受理的,也可以受理,但就具体案件来说,是否受理,由法院审查后才能决定。如果法院认为其理由充分,一般应予受理。如小李不能就法院确有必要受理其离婚诉讼予以证明,那么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小李的起诉。

▌法官说法

那么妻子瞒着丈夫,私自做引产手术,究竟有没有侵犯丈夫的生育权呢?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这项规定给予了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

当丈夫和妻子生育权发生冲突时,理应更多的保护弱势的妻子的人身权利。首先,男女生育权实现的条件不同,对于女性来说生育权的实现属于自身的人身权,而对于男性,只能依赖于合法配偶。其次,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妻子并非生育工具,夫妻应当共同达成要孩子的合意。最后,妻子在家庭中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义务,并且怀孕、生育和哺乳更承担着丈夫无法代替的艰辛和风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妻子私自打胎是没有侵犯丈夫生育权的,我国法律明确的表明,妻子有自主生育的权利,法律为了保证妇女的权利,给予其权利可以决定孩子的的出生。但是为了维护家庭的幸福和睦,妻子在堕胎前应更多的寻求家人尤其是丈夫的意见,达成合意,以免给自己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同时,也给自己的婚姻带来不幸的结局。

▌律师解析

男人当然享有生育权,女人也当然享有生育权,此乃天赋人权,也是法律应有之义。

尽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但这是法律基于女性的社会弱势地位而给予女性的特殊保护,以保障其权利的有效实现,而非对男性生育权的否认,法律也从未否认男性拥有生育权。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丈夫与妻子同样拥有生育权。但落实到实践中,作为丈夫的生育权,或者作为妻子的生育权都不能单独实现,丈夫或者妻子的生育权一般是指他有权要求对方生育的权利。

权利意味着可为可不为,夫与妻都拥有生育权,即意味着夫妻双方都有生育的自由和不生育的自由。当双方对此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均愿生或者均不愿生时,就不存在权利的冲突。但当双方对此存在争执,其中将包含丈夫主张生育权利而妻子主张不生育的自由的情形,此时,如若妻子已经怀孕,就发生了丈夫行使生育权与妻子行使堕胎权两种权利的冲突。这时,法律该如何公正有效地处理丈夫与妻子间的权利冲突?

男人与女人毕竟生理构造不同,女人具有的天然的女性生理特征,以及女人在生育中所起到的更重要的作用,所以《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其实这是对妇女身体健康以及自由意志的特殊保护。

上述案例之中,丈夫不能说自己的生育权被妻子侵犯,也不能强制妻子对自己进行生育。只能说在法定的规定之中,对女性的生育权的保障更为注重,也就是说一旦因为生育权出现纠纷,女性的生育权是优先于男性生育权的。

遗憾的是,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夫妻双方在生育权出现纷争的时候,如何处理,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这就造成了丈夫有要求妻子生育的权利,但是妻子享有生育的自由,也同时享有不生育的自由。

在这种情况之下,根据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通常的做法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决定是否生育。在女方怀孕的情况下,女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终止妊娠,即当夫妻的生育权发生冲突时,应侧重于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所以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做了流产手术,虽然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但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丈夫不能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

所以再遇到此类分歧,男同胞们一定要让着女同胞。

但是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夫妻双方确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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