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承办了一起人身损害侵权案件,作为原告方(电动车车主)的代理人,向被告道路施工方(丽水某公司)起诉,要求赔偿原告因受伤产生的各项损失费用。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21日,原告黄某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沿湖中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19时30分许,行驶至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梅川小区附近地方,驶入由被告丽水某建设有限公司挖掘的施工路段时,车辆发生侧翻并在向前滑行过程中,与相对方向靠路边行走的行人杨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与杨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交警大队认定,原告黄某负主要责任,被告丽水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次要责任,行人杨某无责任。
原告受伤后被送往绍兴市中心医院治疗,并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需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
【律师说法】
本起交通事故中,虽原告负主要责任,被告负次要责任,但原告仍可以以侵权责任要求被告承担各项损失费用。被告丽水某建设有限公司未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并造成交通事故,并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因原告责任较大,被告可能只需赔偿全部损失的30%~40%。
鉴于此,律师提醒大家:目前绍兴多处均在修建地铁、高架,道路不畅,大家出行还需注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