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删除网络用户发布的侵权信息?

如何有效删除网络用户发布的侵权信息?

如何有效删除网络用户发布的侵权信息?

文 / 方丽萍

中国目前网民规模已经达到9.4亿,在网络高度普及的情况下,基于网络的便利性,人人都是创作者,随手拍的视频就可以全网发布,未经调查核实写的文章就能多平台同步发表。很多自媒体人为了增加粉丝量,追逐热点,以侮辱性内容、诽谤性信息、不当标题、夸张的文案来博眼球。

那么,当你发现某篇文章有涉嫌侵害人身权益行为,包括可能涉嫌侵害你的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时,你如何处理呢?或者你在逛淘宝、京东、拼多多时无意中发现这个产品侵犯了你的知识产权,你又该如何处理呢?只能眼巴巴看着到处被转发、被浏览,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却找不到具体的侵权人。

这里面就涉及到信息网络的通知和删除规则,那么我们国家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呢?

01 电子商务平台商家涉嫌侵权的通知删除规则法律规定

1.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7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时,不能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请求。”

从解释来看,通知人的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和侵权情况证明是合格通知的必要条件。

2. 2006年7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3. 2018年8月31日颁布的《电子商务法》系对电商领域广泛存在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规定了通知-删除-反通知的原则,详见第42条、43条的规定。

该法规定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一般应包含被侵权人身份情况、权属证明、侵权人网络地址、侵权事实初步证据等内容。

02 网络用户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通知删除法律规定

1.2000年9月国务院令第292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其中第15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16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2. 2014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法释〔2014〕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的规定“被侵权人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包含下列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

(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

(三)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最高院的这个规定对网络侵权通知的要求做了全面的规范。

3. 2020年3月《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6条规定违法信息类型,第7条规定不良信息类型,第10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信息内容的管理,发现本规定第6条、第7条规定的信息的,应当依法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03 《民法典》对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1195条第1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从以上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作为被侵权人在发现网络上存在侵害自己权益的行为时,需要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即平台方发送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通知。

那么,何为有效的合格的通知,概括起来即为三个要件:

(1)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

(2)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权属证明及侵权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3)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信息,侵权人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

权利人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给网络服务提供者发送通知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也收到了通知,但是其就是不采取必要措施,或者设置障碍要求提供书面形式,或者一直要求权利人补充提供更充分的证据,或者直接答复投诉理由不充分,侵权证据不足,不予处理等。

那么,这个通知就没有任何用处了吗?非也,权利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通知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即使不采取必要措施,也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有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情况存在,可以据此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

根据《民法典》第1197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

综上,当你在网络上发现有用户发布的文章、视频或者商家侵犯你的合法权益时,你需要积极收集证明存在侵权行为的证据,以及权属证明材料,在材料准备完成之后,那就是撰写要求删除链接的通知,通过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外公布的投诉举报途径去发送通知。

如果你的通知没有达到删除的效果,那么还可以委托律师为你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送律师函,虽然效率上和成本上提高了,但是效果会更好!另外,通知的材料同时可以作为后续起诉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相关证据材料。

作者:方丽萍 律师,企业并购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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