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规范量刑建议工作,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从辩护人的辩护工作出发,这份指导意见中的以下十大看点,可以变身为辩护人的十样辩护“兵器”。
看点一:加强监督制约
《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对量刑建议的“精准,规范”要求加强监督制约。从规范文件层面,要求落实《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量刑建议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
从制度层面,设计发挥好检察官联席会议的会商咨询和部门负责人、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把关监督机制。这为应对量刑建议“随意化”设置了监督机制。
辩护人对应兵器:辩护人对量刑建议的辩护意见,在向具体承办检察官反映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办案需要,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可以向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等进一步反映,争取办案效果。
看点二: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全面,确定及明确
《指导意见》第1条明确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指导意见》第4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这要求量刑建议对“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中的何种刑罚及多少刑罚都需要明确,及是否适用“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这三种附加刑。最重要的是,是否适用缓刑应当明确。这为应对量刑建议的“模糊化”设置了硬性要求。
辩护人对应兵器:对于当事人通过认罪认罚希望争取到的是缓刑及缓刑以下的辩护需求,对于量刑建议,辩护人应当要求用明确的文字表达挤压掉模糊的“口头承诺”。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案件,心中还可以放着“争取不诉”的信念,至少保留日后争取缓刑的争取空间。
看点三:幅度刑仅针对三类犯罪案件:新类型,不常见,复杂的重罪案件
《指导意见》第4条指出: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
同时明确应当严格控制所提量刑建议的幅度。对于幅度刑的具体幅度范围,《指导意见》第13条明确:
建议判处管制的,幅度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有期徒刑的,幅度一般不超过二个月;
建议判处一年以上不满三年有期徒刑的,幅度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建议判处三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幅度一般不超过一年;
建议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一般不超过二年。
辩护人对应兵器:从当事人锁定风险的视角,对案件类型是否属于“新类型,不常见,复杂的重罪案件”从而可以建议幅度刑量刑建议进行辩护。
坐牢滋味不好受,少一个月对当事人都意义重大,据此对量刑建议中幅度刑的幅度范围,给出最精细化的辩护意见,从而最大限度的锁定量刑上限的风险。
看点四:品格证据受重视
《指导意见》第8条指出:酌定量刑情节的审查,需结合犯罪嫌疑人的家庭状况、成长环境、心理健康情况等进行审查,综合判断,与犯罪相关的个人品格情况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综合考虑。
辩护人对应兵器:在开展量刑辩护时,应充分收集可以反映当事人应从轻,从宽处理的证据。这种收集以当事人为中心,以有利为标尺,门类可以放开思路,不拘一格,充分发挥能动性,多多益善。
看点五:调查评估意见是考虑管制,缓刑的重要参考
《指导意见》第10条明确:人民检察院拟提出判处管制、缓刑量刑建议的,一般应当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组织进行调查评估,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意见是人民检察院提出判处管制,缓刑量刑建议的重要参考。
司法实践中,对于希望科处管制,缓刑等非监禁刑,一般都有要求有一份调查评估意见,一般出具单位是当事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
辩护人对应兵器:对于辩护目标是拟争取非监禁刑的案件,在侦查阶段向侦查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向人民检察院,分别申请对于当事人社会危险性和案件对居住地社会影响的调查评估,在审查起诉环节还可以提请由检察院自行调查评估,促成对当事人有利的调查评估意见的出具。
看点六:量刑建议随着量刑情节的变化而变化
《指导意见》第19条明确: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提起公诉后可能出现的退赃退赔、刑事和解、修复损害等量刑情节变化,提出满足相应条件情况下的量刑建议。
辩护人对应兵器:用一种开放的心态看待已存的具结书与量刑建议,在思维上打破“固定”“固化”等思维,随着案件的进展情况,适时创造新的量刑情节,同时说服承办人提出满足相应条件情况下的更轻缓的量刑建议。
看点七:人民检察院负有对量刑建议说明理由,依据,解释说明不采纳辩护意见的职责
《指导意见》第24条与25条明确: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说明量刑建议的理由和依据,需要说明的内容包括:拟认定的犯罪事实、涉嫌罪名、量刑情节,拟提出的量刑建议及法律依据等。对于当事人与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的不同意见,应审查。对于认为意见不合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法律规定、全案情节、相似案件判决等作出解释、说明。
辩护人对应兵器:此条对于“说了算”,“不容商量”,“行就行,不行就X年”的顽疾,对症下药,辩护人大可以积极反映对于量刑建议的不同意见,提交影响量刑的证据材料,要求合理的说明,解释。
看点八:对量刑建议的异议,一审阶段仍有机会争取
《指导意见》第32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认为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的异议合理,建议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建议合理的,应当调整量刑建议,认为人民法院建议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辩护人对应兵器:辩护人对量刑建议的异议,即便在审查起诉阶段,未获人民检察院采纳,不需气馁。在一审中,仍可积极抓住说服人民法院的机会。由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调整。
看点九:辩护人作无罪辩护,不影响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认定
《指导意见》第35条:“被告人认罪认罚而庭审中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被告人仍然认罪认罚的,可以继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按照本意见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该条明确了一个争议已久的问题: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不影响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认定,仍然对其继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辩护人对应兵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辩护人主要在法律适用、罪名认定方面大胆争取无罪辩护的空间,参照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40条第1款之规定,辩护人可以在“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起诉指控的罪名不成立,构成其他轻罪(重罪不成立的无罪辩护)”等方面下功夫。
看点十:认罪认罚后,被告人仅以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的上诉,会招致人民检察院抗诉
《指导意见》第39条:认罪认罚案件中,人民法院采纳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裁定,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因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致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辩护人对应兵器:一审认罪认罚案件,上诉时不得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辩护人对上诉状需严把内容关。“上诉不加刑”是对任一被告人上诉权行使的最大保障,这一屏障,不能因为技术失误招致抗诉而失去。
辩护人最后温馨提醒:纠偏纠错、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是每一位法律人的天职,这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也不能例外。
作者:钱小琴 律师,刑事诉讼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