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时用人单位要求交付押金合法吗?

入职时用人单位要求交付押金,合法吗?

前言:日常生活中,部分用人单位存在向员工收取押金的行为,那么这合不合法呢?看完下面这个案例就明白了。

入职时用人单位要求交付押金合法吗?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徐师傅在仙居一家驾校当教练员,与驾校签订了聘用合同。合同约定,驾校对徐师傅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工作报酬为每个学员全科毕业后,学费返还款1000多元。合同签订当日徐师傅还缴纳了3万元所谓的车辆押金。

驾校的收益一直不错,然而今年3月份初开始,因为训练场地不固定,又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学员越来越难招。于是,徐师傅提出离开驾校,并要求退还3万元的车辆押金。可是,这一要求遭到了驾校的拒绝。

与徐师傅有同样遭遇的,还有8名教练员。他们同时向仙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裁决,驾校在裁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支付给教练员押金30000元。驾校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庭审争议在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押金是否合法。

双方观点

驾校认为:学员的招收、培训均由教练员自主安排,双方并未形成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隶属性质的管理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而且,教练员缴纳的3万元押金属于车辆租赁费用,金额与车辆的价值基本相当,驾校收取押金只是双方之间平等的价值置换。

教员认为:自己既是驾校的教练,也是驾校的员工,驾校在收取押金之后,才会将教练车给他们使用。教练车与押金的数额也并不相当,不是等价置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驾校返还包括徐师傅在内的9名教练员每人押金30000元。本案表面上是租赁协议,实质是劳动关系。被告作为原告聘用的教练员,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明确约定了考核、报酬、管理等内容,很明显,原被告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收取教练车押金,则符合法条中“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行为,显然违反上述规定,应予以退还。

在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不辞而别、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或者其他原因,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根据劳动法规定,这种该行为是不合法的。

劳动者如果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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