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司法厅
关于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指导意见
浙财行【2018】32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司法局(宁波不发):
为加强社会管理,不断完善人民调解公共服务体系,推进我省人民调解工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司发通【201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