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法定的处理交通事故证据,依据《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实践中,经常会有这样一种情况,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不服,就拒绝签字,以此达到抗议的目的。事实上,当事人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字只是一种接受送达的过程。当事人不签字确认的,不会影响事故认定书发生效力,也即,接受送达的一方当事人仍可依照事故认定书记载的内容主张相应的赔偿。
因此,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不服的,拒绝签字并不产生实际的效果,此时,应当采取申请复核或是诉讼获得救济:
1.申请复核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申请复核的目的在于获得重新认定的机会:
当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就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2.诉讼救济
这里的诉讼救济不是指针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提起诉讼,而是在赔偿诉讼中,对事故认定书的不足或是不合法的地方向法院主张,进而让法院不相信或是仅部分认可事故认定书记载的内容,这样,也就达到了当事人抗议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