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解读:浙江省企业竞争合规指引

新规解读:浙江省企业竞争合规指引

2019年7月9日,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浙江省企业竞争合规指引》正式颁布实施。浙江泽大所商事合规工作室特以此文解读新规: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20号规范性文件《浙江省企业竞争合规指引》。

一、出台背景

2018年7月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合规管理体系指南》(GB35770-2017)正式生效。

2018年底,国资委、发改委等七部委先后发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和《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进一步明确了中央企业和其他走出去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要求。这一系列重要事件的发生,标志着中国企业管理进入合规管理的新时代。

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正在建立合规管理体系,各种形式的企业合规培训班、研修班、研讨会、业务交流和讲座遍地开花,企业合规在全国呈现“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的繁荣景象,合规已经成为企业做大做强的必经之路。

在这种形势之下,浙江省结合本省实际,充分认识到本省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存在的竞争合规意识淡薄、竞争合规管理不够重视等蕴含极大的反垄断风险的各种情况,对企业加强竞争合规建设进行引导,于2019年7月9日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浙江省企业竞争合规指引》,以期进一步优化我省的营商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指引》内容解读

该文件分为6章,共36条规定,主要内容为企业竞争合规的概念与重要性、企业竞争合规的管理架构、企业反垄断风险识别、企业反垄断风险评估与处置与企业竞争合规运行与保障等。

(一)总则

1、《指引》的目的和依据

为引导企业加强竞争合规管理,防范反垄断法律风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化竞争政策实施,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浙江省市监局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所有制企业,作为企业开展竞争合规管理的指导建议。企业可依据自身规模、产业特性和主要风险来源制定专门的竞争合规制度,也可以将竞争合规纳入现有合规管理制度。

2、竞争合规的含义

“指引”中的竞争合规是指: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反垄断法律、法规、规章和反垄断指南规定的要求。

《指引》所称的竞争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预防和降低违反反垄断法风险为目的,以企业及其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管理架构设计、风险识别、风险评估与处置、合规运行与保障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二)企业竞争合规管理架构

1、竞争合规管理机构

根据《指引》第五条,企业竞争合规管理机构一般由竞争合规管理部门和竞争合规负责人组成。尚不具备条件设立专门竞争合规管理部门的企业,由法务、风险防控等部门履行企业竞争合规管理部门职责,配备竞争合规专员。

2、竞争合规管理职责

根据《指引》第六条,竞争合规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持续关注国内和业务所涉国家(地区)反垄断法的发展动态,及时提供竞争合规建议;

(2)制定企业内部竞争合规体系,并推动其贯彻实施;

(3)审核评估企业经营管理和业务行为(包括与供应商、代理商、经销商等外部企业的业务往来和与消费者的交易往来)的合规性,并制定应对措施;

(4)组织或协助业务部门、人事部门开展竞争合规教育培训,并向业务部门和员工提供竞争合规咨询;

(5)建立竞争合规汇报和记录台账,对竞争合规举报制定调查方案并开展调查;

(6)推动将竞争合规责任纳入企业岗位职责和员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建立竞争合规绩效指标,监控和衡量竞争合规绩效,识别改进需求。

同时,竞争合规负责人是企业竞争合规管理工作具体实施的负责人和监督者,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执行企业决策层和高级管理层对竞争合规管理的各项要求,全面负责企业竞争合规管理工作;

(2)协调竞争合规管理与企业各项业务之间的关系,监督竞争合规管理执行情况,及时解决合规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3)领导竞争合规管理部门,加强竞争合规管理队伍建设,做好竞争合规专员的选聘培养,监督竞争合规管理部门认真有效地开展工作。

3、竞争合规管理协调

根据《指引》第七条,竞争合规管理部门应加强与业务部门的分工协作;竞争合规管理部门应与其他具有合规管理职能的监督部门(如审计部门、监察部门等)建立明确的合作和信息交流机制,加强协调配合;企业应积极与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业务所涉国家或地区的竞争主管机构)建立沟通渠道,了解反垄断执法机构期望的竞争合规流程,并制定符合其要求的竞争合规制度。

(三)企业反垄断风险识别

企业开展竞争合规管理首先应当准确识别风险内容,《指引》通过第三章的内容,列举了企业竞争中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对企业及其员工可能从事垄断行为的风险予以提示。另外,该章还结合各类企业特点,分别对互联网企业、公用企业以及与行政性垄断交织的企业进行了反垄断风险提示。

(四)企业反垄断风险评估与处置

1、建立风险评估机制

《指引》强调,企业在识别风险内容的基础上,可根据自身经营规模、组织管理体系、业务内容以及市场环境,分析可能发生反垄断法律风险的原因、来源、发生的可能性、后果的严重性等,建立风险评估机制,确定风险评估标准。

2、企业员工风险评级

企业根据员工面临反垄断法律风险的不同程度开展风险评级,可以更有效地进行风险防控,降低反垄断法律风险的发生。以发生垄断协议的法律风险为例,企业可以对员工开展如下风险评级:

(1)可能涉入垄断协议行为的高度风险人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销售和营销部门人员,采购部门人员,经常参与行业协会会议的人员,经常与同行竞争者交往的人员,负责商品价格制定的人员,从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跳槽并从事相同工作的人员;

(2)可能涉入垄断协议行为的中度风险人员:包括与竞争对手或交易相对人不经常接触的管理人员,企业财务、通信等相关部门人员,从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跳槽但尚未被确定为高度风险的员工;

(3)不太可能涉入垄断协议行为的低度风险人员:如一般工人和后勤人员,与竞争对手不涉及往来的人力资源部门人员、行政部门人员、一线零售部门人员等。

3、风险处置机制

根据《指引》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建立健全风险处置机制,对识别、提示和评估的各类反垄断法律风险采取恰当的控制和应对措施。发生重大反垄断法律风险时,企业竞争合规管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协同配合,依法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积极运用反垄断法中的承诺制度、宽大制度,最大程度降低风险和损失。

4、妥善应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

当企业受到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时,应通知法务人员、竞争合规管理机构人员和相关业务工作负责人,按照企业内部受调查操作流程妥善应对,进行内部初步调查,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并评估垄断行为成立的可能性与法律后果。

企业应积极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企业及其员工应当清楚知晓,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将对有关的个人及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指引》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涉事企业可申请适用反垄断宽大制度:

(1)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

(2)提供重要证据,即该证据能够对反垄断执法机构启动调查(当执法机构尚未掌握垄断协议案件情况时)或者对认定垄断协议起到关键性作用(当执法机构已掌握垄断协议案件情况但未获得充分证据时);

(3)尽早提出宽大制度的适用申请,反垄断执法机构将根据企业主动报告的时间顺序、提供证据的重要性程度以及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决定是否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通常情况下,对于第一个申请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免除处罚或者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幅度减轻罚款;对于第二个申请者,可以按照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幅度减轻罚款;对于第三个申请者,可以按照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幅度减轻罚款。

(五)企业竞争合规运行与保障

《指引》通过第五章主要介绍了如何建立企业竞争合规体系,其中包括建立竞争合规咨询机制、竞争合规审核机制、竞争合规汇报机制、竞争合规承诺机制、竞争合规培训机制与竞争合规考核机制。在建立以上机制的同时,还应当进行竞争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与竞争文化的培育。

三、《指引》的指导意义

该文件公布后,我省企业可以参照合规指引建立并完善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来防范合规风险。特别是在企业竞争方面,企业对其所面临的竞争合规风险可以进行更加有效的识别、分析和评价,建立并改进竞争合规管理流程,从而达到对竞争风险进行有效的应对和管控。

同时,我省企业必将更加重视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为迎合企业合规需要,律师可以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为企业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出谋划策。但应注意的是,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并不能杜绝不合规的发生,但是能够降低不合规发生的风险。

部门:金林蔚 律师,高级合伙人,商事合规工作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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